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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條款英文解釋翻譯、停留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touch and stay clause

分詞翻譯:

停留的英語翻譯:

continuance; settle; stay; stick
【醫】 retention

條款的英語翻譯: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專業解析

停留條款(Stay Clause)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

停留條款(Stay Clause)指合同中約定特定行為或義務在滿足條件前暫停執行的條款,常見于國際仲裁、跨境投資、勞動合同等場景。其英文對應術語為"Stay Provision" 或"Suspension Clause",本質是通過約定暫停權利/義務的行使,為争議解決或條件成就提供緩沖期。

二、法律功能與適用場景

  1. 争議解決暫停(Dispute Resolution Stay)

    在仲裁或訴訟程式中,若合同約定争議需先通過協商解決,則一方可援引停留條款要求暫停司法程式(如法院訴訟),直至協商期屆滿。例如:

    "雙方同意,任何争議應先通過60日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期内,任何訴訟程式應暫停(stay)。"

  2. 義務履行中止(Suspension of Performance)

    當一方未履行先決義務(如付款、交付材料)時,另一方有權援引條款暫停自身履約(如停工、停止供貨),直至對方補救完畢。

  3. 行政許可等待(Regulatory Approval Stay)

    在跨境交易中,若交易需政府審批(如外商投資審查),條款可約定交易暫停推進,直至獲得許可。

三、典型法律風險提示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Stay"為"中止訴訟程式或其他法律行為的命令",強調其作為司法幹預工具的性質(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仲裁規則》

    第26條明确仲裁庭可依當事人申請或自行決定暫停仲裁程式(Stay of Arbitration),體現條款的程式法功能(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五、中英條款對照示例

中文條款:

“若買方未按期支付預付款,賣方有權暫停履行交貨義務,直至買方付清全部欠款。”

英文條款:

"If the Buyer fails to pay the advance payment on time, the Sell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uspend its delivery obligations until full payment is made by the Buyer."


注:以上釋義綜合法律術語詞典、國際仲裁規則及标準合同範本,聚焦條款的實踐應用與法律效力邊界。

網絡擴展解釋

“停留條款”是機票購買協議中的重要内容,主要針對往返或聯程機票中乘客在目的地停留時長的限制。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定義與核心内容

    • 停留條款規定了乘客在目的地的最長停留時間,通常為7天、14天、30天至1年不等。例如:購買往返機票時,若條款标注停留期30天,則乘客需在30天内返程,否則可能違反協議。
  2. 期限與價格關系

    • 停留時間越長,機票價格通常越高。航空公司通過調整停留期限控制座位資源,長期停留可能涉及更高成本或特殊票種(如半年/一年有效期的開口程機票)。
  3. 違反條款的後果

    • 若超期停留,可能面臨改籤費、票價差額補繳甚至機票作廢的風險。部分特價票會嚴格限制停留期,購票時需特别注意條款說明。
  4. 適用場景與注意事項

    • 常見于國際往返機票,尤其是需要中途轉機的聯程航班。建議購票時通過航空公司官網或票務代理确認具體條款,避免因行程變動導緻額外損失。

其他相關概念:改期、改籤等條款常與停留條款并列,但分别對應日期變更和艙位調整,需區分理解。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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