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ject of the of ownership
所有权客体(Object of Ownership)是民法物权领域的核心概念,指所有权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即权利人(所有权主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物或财产。以下是基于法律术语和汉英词典视角的详细解释:
有体物为主
所有权客体通常指具有物理形态、可被人类感官感知的有体物(Corporeal Things),如房屋、土地、设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条明确规定物权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汉英对照:所有权客体 → Object of Ownership / Res in quibus iura consistunt(拉丁文,指权利所附着的物)。
可支配性与排他性
客体需满足可被支配(Subject to Control)和权利排他(Exclusive Right)的特性。例如,空气虽为有体物,但因无法被特定人独占支配,一般不作为所有权客体(来源:江平《民法学》)。
无体财产权的纳入
现代法律将部分无体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纳入客体范畴,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股权、数据等。但需注意,此类权利通常受特别法规范(如《专利法》),与传统物权客体存在区别(来源:王利明《物权法研究》)。
例外与限制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 | 法律语境示例 |
---|---|---|
所有权客体 | Object of Ownership | 土地是典型的不动产所有权客体。 |
动产客体 | Movable Object | 手机、书籍属于动产所有权客体。 |
不动产客体 | Immovable Object | 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公示方式。 |
客体特定性原则
所有权客体必须特定化(Specific Identification),例如“某栋门牌号房屋”而非笼统的“房产”(来源: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
主客体关系辨析
所有权主体(Owner)通过支配客体实现权益,如企业所有者(主体)对生产设备(客体)行使处分权(来源:魏振瀛《民法》)。
(注:因法律术语的权威解释多源自正式出版物,此处引用教材与法典条款作为学术依据,未提供网页链接以确保内容可靠性。)
所有权客体是物权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对象。其具体含义和范围可归纳如下:
所有权客体是能够被法律认可并受保护的财产,需满足以下条件: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专属性,包括:
合同客体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可能包括行为(如服务)或特定财产;而所有权客体仅指所有权人直接支配的财产实体。
所有权客体的核心是“物”,但随法律发展,部分权利在特定情形下也可纳入客体范围。其具体类型和范围需结合法律规定及实际案例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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