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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英文解釋翻譯、傳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分詞翻譯:

傳的英語翻譯:

send

喚的英語翻譯:

call out

專業解析

傳喚 (chuánhuàn) 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在法律語境下,“傳喚”是一個具有特定含義和程式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指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通知特定人員(如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等)在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訊問或參與訴訟活動的一種法律行為。

  1. 中文法律定義與核心要素:

    • 主體: 行使國家司法權的特定機關,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 對象: 被要求到場的特定人員,常見于:
      •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等。
      • 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等。
    • 形式: 通常采用傳票 (summons) 這一正式的書面法律文書。傳票需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别、地址、傳喚事由、應到時間和地點、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法律後果等。
    • 目的: 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要求相關人員履行法定義務(如接受調查、作證、出庭應訴等)。
    • 強制性: 依法籤發的傳喚具有法律強制力。受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可能導緻強制拘傳、罰款、拘留等法律後果。
  2. 英文對應術語解析:

    • Summons: 這是“傳喚”最常用和直接的英文對應詞,尤其指法院發出的要求被告出庭應訴的正式命令。它标志着訴訟程式的正式啟動(如民事訴訟中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和傳票)。
    • Subpoena: 該詞更側重于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或提交特定文件證據的命令。雖然中文也常譯為“傳票”,但其核心在于強制提供證言或物證。在涉及要求證人到庭作證時,“傳喚”對應的英文常是 Subpoena
    • 動詞表達: 表示“傳喚”的動作常用 to summon (如:The court summoned the witness) 或 to subpoena (如:The prosecutor subpoenaed the documents)。To cite 也可在特定語境下表示傳喚(如因違規被傳喚至法庭)。
  3. 法律程式中的實際應用:

    • 刑事偵查: 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
    • 刑事/民事/行政訴訟: 法院傳喚當事人(原告、被告)、證人、鑒定人等出庭參加庭審、接受詢問或作證。
    • 強制措施: 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執法機關有權進行拘傳。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明确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的權限、程式和被傳喚人的義務。例如,第一百一十九條對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進行了規定。 北大法寶 - 中國法律數據庫 (提供法律條文原文)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規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傳喚當事人、證人等的程式和方式。例如,第一百三十六條關于傳票送達的規定。 北大法寶 - 中國法律數據庫
  3. 《元照英美法詞典》或 Black's Law Dictionary: 提供 SummonsSubpoena 的權威英文法律定義和區分。 Black's Law Dictionary (标準法律辭典)
  4. 美國聯邦法院官網 (United States Courts): 解釋 Summons (在民事訴訟中與起訴狀一同送達被告) 和 Subpoena (命令作證或提交證據) 的具體應用。 United States Courts - Glossary (提供美國法語境下的清晰定義)

網絡擴展解釋

傳喚是司法機關依法通知訴訟當事人或違法嫌疑人在指定時間、地點接受詢問或調查的訴訟活動,其定義和法律要求如下:

一、基本定義

傳喚是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通過傳票或口頭通知,要求當事人到案配合調查或訊問的程式。它分為刑事傳喚(針對犯罪嫌疑人)和治安傳喚(針對行政違法人員)兩類。

二、法律依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1. 適用對象: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2. 地點限制:需在嫌疑人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
  3. 程式要求: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的證明文件,現場發現的可口頭傳喚(需記錄在案)。

三、關鍵程式要求

  1. 憑證要求:一般需書面傳喚證,僅現場發現的可口頭傳喚;
  2. 時間限制:持續不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複雜的可延長至24小時,且需保障飲食和休息;
  3. 禁止濫用:不得以連續傳喚變相拘禁。

四、法律後果

五、與強制措施的區别

傳喚本身不具強制性,屬于調查手段而非強制措施;若當事人拒絕,司法機關需通過拘傳等強制程式執行。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傳喚流程或權利保障,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查看《刑事訴訟法》原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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