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生子"在漢英法律與語言學範疇中具有特定含義。從法律術語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1條将其定義為"非婚生子女",指未締結合法婚姻關系的父母所生育的子女。該定義強調血緣關系的客觀存在,同時摒棄了傳統語境中的道德評判色彩。
在英語法律體系中,對應術語為"illegitimate child",該表述自英國1834年《貧困法修正案》沿用至今,現多被中性表述"child born out of wedlock"取代。值得注意的是,《牛津法律詞典》特别指出,現代英美法系已廢除對該類子女的繼承權限制。
語言演變方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标注"私生子"為舊稱,建議采用"非婚生子女"作為規範表述。這種術語更疊反映了社會觀念的進步,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确立的"非歧視原則"相契合。
權威資料來源:
私生子(非婚生子女)指父母在無合法婚姻關系期間所生育的子女。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私生子是“非婚生子女”的俗稱,指生父母未締結合法婚姻關系時生育的子女。該詞帶有傳統貶義色彩,現代法律術語中更傾向使用“非婚生子女”這一中性表述。
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權利,包括:
社會觀念演變
傳統社會常對非婚生子女存在歧視,但隨着法律完善(如《民法典》明确權益保護)和社會觀念進步,逐漸強調以子女權益為核心,淡化婚生與非婚生的區分。
注意事項
現實争議
盡管法律明确保護,但實踐中仍可能面臨遺産分配糾紛、社會偏見等問題,需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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