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eneral contract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普通契約(General Contract)指當事人基于平等自願原則,就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普通民事協議,其核心特征為雙方合意與法律約束力。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其對應英文術語為"Simple Contract" 或"Parol Contract",區别于需特殊形式要件的契約(如蓋印契約 "Deed")。
合意基礎(Mutual Agreement)
需雙方意思表示一緻,即要約(Offer)與承諾(Acceptance)達成合意。例如買賣合同中,賣方報價與買方付款的合意構成契約基礎 。
對價支持(Consideration)
英美法系中,普通契約需存在"對價"(即雙方互負法律利益或責任),如一方支付貨款,另一方交付貨物 。大陸法系雖無對價要求,但仍強調權利義務對等性。
非要式性(Informal)
普通契約通常無需特定形式(如書面或公證),口頭協議亦可成立(但不動産交易等法定要式行為除外)。
約束範圍(Enforceability)
合法訂立的契約對雙方具有強制執行力,違約方可被追究法律責任(如賠償損失、繼續履行)。
術語來源依據:
“普通契約”是指日常生活中最常見、基礎性的協議形式,用于規範雙方或多方的權利與義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普通契約是雙方或多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其核心特征包括:
普通契約通常包含以下條款:
根據應用場景,普通契約主要包括:
提示:籤訂前建議明确條款細節,必要時咨詢法律專業人士。若需具體契約模闆,可參考或提供的分類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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