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atione materiae
belong to; category; dependents; genus; subordinate to
【醫】 genera; genus; group; herd
physics
【化】 physics
cause; due to; because of; by; follow; obey; reason; through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屬物理由”(substantive reason)指基于事物本質屬性、實質内容或根本性質提出的論證依據,區别于程式性或形式性理由。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屬物理由”對應英美法中的substantive reason,指依賴事實本質、權利義務内容或法律實質要件的論證依據。例如在合同法中,主張合同無效若基于“标的物違法”(如販賣違禁品),即屬物理由;而若基于“未加蓋公章”則屬程式理由。
該術語強調從事物内在性質出發的推理邏輯。如哲學領域讨論“殺人屬惡”時,其屬物理由在于行為本身侵害了生命權的本質價值,而非僅因法律禁止(程式理由)。
對比維度 | 屬物理由 | 程式理由 |
---|---|---|
依據來源 | 實質内容/本質屬性 | 形式流程/外部規則 |
法律效力 | 決定權利義務的存廢 | 影響行使權利的程式合法性 |
典型場景 | 合同标的違法、正當防衛本質 | 訴訟時效過期、文件未公證 |
法理學中,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法律帝國》強調屬物理由需體現“整全性”(integrity),即符合法律體系的内在道德一緻性,而非機械適用條文。漢語學界亦将其譯為“實體理由”,突顯其對法律關系實質内容的調整作用。
權威參考: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substantive reason"的釋義(法律出版社)
-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Reasons
- Dworkin, R.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167
需注意,漢語“屬物理由”屬專業表述,日常語境中“實質理由”“本質依據”更常見。實際運用需結合具體領域調整措辭。
“屬物理由”是一個較為專業的法律術語,其含義需結合“屬物”和“理由”兩部分進行解析:
屬物(ratione materiae):
源自拉丁語法律術語,指基于事物本身屬性或客觀事實的範疇,與“屬人理由”(ratione personae,基于主體身份)相對。
其中“屬”讀作shǔ,表示歸屬、類别或管轄關系(如生物分類中的“屬”、行政隸屬關系等)。
理由:
指依據、原因,通常指論證或判斷的基礎。
在法律語境中,“屬物理由”指基于案件事實、客觀屬性或事物本質作出的法律判斷,而非當事人的身份或主觀因素。例如:
常見于國際法、物權法等領域,強調法律效力的客觀性。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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