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dical extenuation
arbitrament; judge; judgment; judicature; referee; Themis; umpirage; umpire
【法】 adjudication; decree; tribunal; umpire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relief; ease; alleviate; extenuate; lessen; lighten; plaster; relieve; remit
【醫】 abate; abatement; alleviation; extenuation; mitigate; pallation
palliate; relief; relieve
【經】 relief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裁判上減輕”指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如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現或犯罪未遂等法定或酌定情形),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量刑裁量權。其核心在于司法機關在個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權以體現刑罰個别化原則。
對應的英文術語為:
法律依據與適用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當存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減輕情節(如從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時,法院可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例如,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三條)。
在無明文規定但案件具有特殊情節(如被害人過錯、被告人積極賠償獲得諒解)時,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亦可減輕處罰(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此類減輕需嚴格遵循核準程式,确保裁量權不被濫用。
司法實踐中的權威性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量刑指導意見(如《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範裁判上減輕的適用标準,明确不同情節的減輕幅度比例,例如自首最高可減輕基準刑的40%,立功依等級減輕20%-50%,确保量刑的公正性與統一性。
術語辨析:
需區别于“法定減輕”(Statutory Mitigation),後者由法律直接規定減輕幅度;而“裁判上減輕”強調法官在司法程式中的裁量權行使,屬于司法能動性的體現。
引用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自首)、第六十八條(立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批複》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21〕21號)
“裁判上減輕”通常指在司法或體育競技等裁決場景中,裁判(或法官)根據具體情境、規則或法律條款,對處罰或量刑進行從輕處理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在法律層面,裁判減輕主要指法官根據法定或酌定情節,對犯罪分子的刑罰在法定刑以下進行裁量。具體包括:
法定減輕情節: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例如:
酌定減輕情節:法律未明确規定,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如社會影響、悔罪表現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減輕處罰。
在體育賽事中,裁判可能根據規則解釋減輕處罰。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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