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rgument in writing
book; letter; script; write
face; surface; cover; directly; range; scale; side
【醫】 face; facies; facio-; prosopo-; surface
averment; defend oneself; excuse; explain oneself
書面申辯是法律程式中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對指控或争議事項進行辯解的核心概念。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對應英文術語為"written plea"或"written defense",特指通過正式文書而非口頭陳述完成的抗辯行為。在中國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5條明确規定被告應在答辯期内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該程式性要求構成書面申辯的法定基礎。
從法律文書構成要素分析,标準的書面申辯應包含三部分核心内容:①對指控事實的逐項回應;②法律依據援引(包括實體法條文和程式法規定);③證據目錄及證明目的說明。美國法律研究院(American Law Institute)的《法院程式重述》特别強調,書面申辯須遵守"事實具體化"原則,即抗辯内容需達到可通過證據檢驗的詳細程度。
比較法視野下,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對書面申辯的規範存在差異。根據劍橋大學出版的《比較民事程式》,普通法系國家要求被告在"答辯狀"(Answer)中必須對原告訴請作出明确承認或否認,而大陸法系國家則允許采用概括否認方式。這種制度差異直接影響書面申辯的撰寫策略和内容架構。
書面申辯是指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對指控、處罰或不利決定提出申述理由、進行辯解的行為,常見于法律或行政程式中。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定義與核心作用
書面申辯是“申辯”的正式表達形式,即通過文字材料系統陳述事實、提供證據并反駁指控。其核心在于保障當事人行使申辯權,避免因口頭表達不完整或遺漏關鍵信息而影響權益。
法律依據與適用範圍
内容要求與注意事項
與口頭申辯的區别
書面形式更具正式性和可追溯性,適合複雜案件或需要長期留檔的情況;口頭申辯則多用于即時溝通或簡單争議。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程式或文書格式,可參考《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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