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neficial enjoyment
accrual; earnings; income; lucre; proceeds; profit; win
【經】 adjusted gross income; degression; earnings; gains; income
revenue income; yield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收益之使用權"(Right to Use the Profits)指權利人依法享有對特定財産産生的經濟收益進行支配和利用的法定權益。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該權利屬于用益物權範疇,強調在不改變財産所有權歸屬的前提下,權利人(如信托受益人、土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取并支配財産衍生的孳息。例如《民法典》第323條明确用益物權人對他人財産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權利邊界受限于:
在英美法系中對應概念包括:
土地使用權人依法開發土地獲得經營收益(《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條
受益人基于信托文件取得信托財産的投資收益(《信托法》第44條)
被許可方通過實施專利/著作權獲得經濟收益(《專利法》第12條)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發布
- 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法律文本庫
- 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Usufruct定義
注:部分國際法源因訪問限制未提供直鍊,可通過官方數據庫檢索驗證
“收益之使用權”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可以拆解為“收益權”和“使用權”兩個法律概念的綜合體現。以下為詳細解釋:
指基于財産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表現為通過使用或處分財産産生收益。例如:
指在不改變財産本質的前提下利用財産的權利。例如:
“收益之使用權”可理解為在特定場景下,權利人對財産既行使使用功能,又通過使用行為獲得經濟利益的複合型權利,常見于用益物權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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