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ehavioral hypotheses of internal control
内部控制的行為假設是指組織在設計和管理内部控制體系時,對員工行為模式及決策動機所持有的基礎性預設。這一概念包含以下核心要點:
1. 理性人假設 組織默認員工在履職過程中會基于成本效益原則做出理性選擇。例如,美國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COSO)在《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中指出,該假設要求企業通過制衡機制防止個人利益淩駕于組織目标之上。
2. 道德約束假設 内部控制體系建立在"大多數人具有基本職業道德"的前提上。中國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強調,該假設需要通過企業文化建設和道德準則明确行為邊界。
3. 信息對稱性假設 控制活動設計基于"關鍵信息能夠被有效傳遞和識别"的預設。證監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企業建立信息溝通機制,确保各層級人員及時獲取履職所需數據。
4. 行為可預測性 通過崗位說明和業務流程标準化,預設員工行為具有可預見性。國際内部審計師協會(IIA)《國際專業實務框架》提出,标準化操作流程可降低人為失誤風險。
應用場景示例:
該理論體系的發展可參考權威文獻:
内部控制的行為假設是構建其理論體系的基礎,主要指在設計和實施内部控制時,對人性、組織運行等核心問題的基本前提預設。以下是主要的行為假設及解釋:
認為人存在道德缺陷或行為偏差,可能因利益、壓力或疏忽導緻錯誤或舞弊。例如,羅伯特·西蒙斯提出,内部控制需防範“最糟糕的情況”,即少數人可能因誘惑或壓力做出損害組織利益的行為。該假設強調通過制度約束降低人性弱點的影響。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通過監督、問責等機制形成威懾,使潛在違規者因擔心被發現而減少舞弊動機。例如,餐飲企業的收銀記錄制度可降低員工私吞現金的可能性。
假設管理層有能力通過制度設計引導和規範員工行為。例如,通過職責分離、審批流程等措施,将個人行為納入可控範圍。這一假設是内部控制可實施的前提。
人的行為受多種因素驅動(如動機、态度、環境),需通過多樣化控制手段應對。例如,既需剛性制度約束,也需企業文化等軟性引導。
假設不同崗位員工不會集體合謀破壞控制機制。例如,會計與出納崗位分離的設計,即基于兩者不會串通篡改財務數據的預設。
這些假設為内部控制提供了邏輯起點,但現實中可能存在假設失效(如串通舞弊)。因此,企業需結合動态風險評估優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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