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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遺贈者英文解釋翻譯、受遺贈者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evisee; legatee

分詞翻譯:

受的英語翻譯: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遺贈者的英語翻譯:

devisor; legator
【法】 donor

專業解析

受遺贈者(shòu yízèng zhě),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通過遺囑(will)指定接受財産或權利贈與的個人或組織,其對應的英文術語為legatee 或beneficiary under a will。與法定繼承人不同,受遺贈者的權利并非基于血緣或婚姻關系,而是完全源于遺囑人的單方意願表示(遺囑)。其核心特征如下:

  1. 權利來源:遺囑指定 受遺贈者的資格和受贈財産範圍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明确指定。遺囑是遺贈行為生效的唯一依據。中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財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2. 主體範圍:非法定繼承人 受遺贈者通常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如國家、慈善機構)。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若通過遺囑獲得財産,其身份是遺囑繼承人(heir under a will),而非嚴格意義上的受遺贈者。商務印書館《漢英法律詞典》明确将“受遺贈人”譯為“legatee”,區别于“繼承人(heir)”。

  3. 權利性質:債權性期待權 遺囑生效(遺囑人死亡)後,受遺贈者獲得的是請求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交付遺贈財産的債權。在遺産分割前,其對特定財産不直接享有物權。受遺贈權可能因遺産不足清償債務等原因被取消(參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4. 接受與放棄:明示意思表示 受遺贈者需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确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這與繼承人默示接受的規定不同。

重要注意事項: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受遺贈者(又稱“受遺贈人”)是遺贈人在遺囑中指定接受其遺贈財産的主體,常見于繼承法律關系中。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款和相關解釋的詳細說明:

一、定義與範圍

  1. 基本定義
    受遺贈者通過遺囑獲得遺贈人的財産,其資格需滿足遺贈生效條件(如遺贈人死亡時受贈者存在)。

  2. 主體範圍

    • 個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如朋友、非婚生子女等)。
    • 組織或國家:集體、社會團體、國家等。
    • 特殊主體:胎兒(出生時存活)或設立中的法人(最終成立)也可成為受遺贈者。

二、權利與義務

  1. 權利

    • 接受/放棄權:需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民法典》第1124條)。
    • 財産請求權:要求遺囑執行人按遺囑内容交付財産。
    • 訴訟權:受遺贈權被侵害時可起訴維權。
  2. 義務

    • 履行附條件義務:如遺囑要求完成特定任務(如贍養他人),需履行後方可接受遺産。
    • 清償債務責任: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生前稅款或債務。

三、與繼承人的區别

區别點 受遺贈者 繼承人
主體範圍 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組織、國家 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等)
權利來源 遺囑指定 法定或遺囑指定
接受/放棄表示 需主動表示接受(60日内) 默示接受,放棄需書面聲明

四、注意事項

如需更具體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1133條、第1124條等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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