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ercise judicial power independently
independence; stand alone
【經】 independence
exercise; perform
【經】 exercise
jurisdiction
【經】 jurisdiction
獨立行使審判權(Independent Exercise of Adjudicatory Power)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自主審理和裁判案件的司法權力。其核心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獨立審判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6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僅服從法律。英文表述為:"People's courts exercise judicial power independen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
來源: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權力主體與範圍
審判權由各級法院行使,涵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要求法官"排除非法幹預,确保裁判中立" 。
來源:Supreme People's Cour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Trial Independence)
外部獨立性
禁止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幹預具體案件審理(《人民法院組織法》第8條)。例如地方政府不得要求法院變更判決結果 。
來源:Standing Committee of NPC (Organic Law of People's Courts)
内部行權規範
法官通過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組織行使權力,需遵循審判責任制(《法官法》第9條),個人不得擅自裁判 。
法律框架約束
審判活動必須符合實體法與程式法規定,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對證據規則、審理期限的強制性要求 。
法定監督途徑
接受人大監督(聽取專項報告)、檢察監督(抗訴權)及社會監督(庭審公開),但禁止"個案監督"幹預裁判 。
聯合國《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規定:"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地依據事實和法律裁判",與中國憲法原則形成互證 。
來源:United Nations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注:引用來源依據中國法律權威文本及國際司法準則,未提供鍊接因部分官方數據庫需權限訪問,文獻名稱與發布機構已明确标注以供查證。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和權威解釋,“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指人民法院或法官依據法律規定,在審理案件時不受非法幹預的司法原則。具體可分為三個層面:
1. 主體獨立性
2. 行使方式
3. 與司法責任的關聯性
需注意:我國實行的是法院獨立審判,而非英美法系的法官個人獨立制度。法官需在法院組織框架内行使職權,同時接受人大監督。這與部分西方國家法官完全獨立于法院系統的制度存在本質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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