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pacity of legacy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bequeath; bequest; demise; devise
【法】 bequeath; bequeathal; bequeathment; bequest; donation testamento
inheritance; left; legatum
ability; capacity; competence; capability; faculty
【化】 capability; capacity; potency
【醫】 capacity; competence; faculty; potency; potentia
【經】 ability; competence; power
受遺贈能力(Capacity to Receive Legacy)指民事主體依法接受遺贈財産的資格,其核心要素包含主體適格性、意思表示有效性及法定權利邊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0)。
該法律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司法實踐中,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終456號判決書明确指出,受遺贈能力争議需結合遺囑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綜合判定。該能力自遺贈人死亡時産生,至意思表示期限屆滿或明确放棄時消滅,構成繼承法律關系中的重要時間節點(中國裁判文書網,2023)。
受遺贈能力是指自然人、組織或國家接受遺贈的資格和條件。根據搜索結果中的法律解釋,具體說明如下:
主體範圍
受遺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國家、集體或組織。例如,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無法成為受遺贈人,但朋友、慈善機構或國家可以。
民事行為能力要求
接受遺贈的時效性
受遺贈人需在知道遺贈後兩個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提到遺贈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未直接規定時效,此條為法律普遍要求補充)。
特殊限制
遺贈人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産份額(強調),否則可能影響遺贈的合法性,進而影響受遺贈能力。
排除情形
若受遺贈人先于遺贈人死亡或喪失主體資格(如組織解散),則遺贈無效。
受遺贈能力核心在于主體合法性(非繼承人)和接受行為的有效性,需結合遺囑形式、遺贈人義務及受遺贈人的意思表示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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