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feiter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confiscate; expropriate; seizure; sequestrate
【經】 confisacte; expropriation; forfeiture; seize; seizure
punish
【法】 dispose; disposition; impose sanctions against
person; this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受沒收處分者”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財産所有權的個人或法人實體。該表述對應的英文翻譯為“person/entity subject to confiscatory measures”或“confiscated party”,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法律要件:
處分性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沒收屬于刑事處罰中的附加刑範疇,區别于行政處罰中的沒收違法所得(根據《行政處罰法》第9條)。司法實踐中既包含對犯罪工具的沒收,也包含對違法所得的追繳。
適用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其適用對象包括:(1)直接實施犯罪的行為人;(2)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協助轉移的第三人;(3)通過繼承等途徑取得犯罪財産的受益人。美國《模範刑法典》第1.04條亦規定類似主體範圍。
權利限制
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31條,被沒收財産者将永久喪失對該財産的所有權主張,且不得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返還。英國《2002年犯罪收益追繳法》第6章進一步規定該處分具有不可撤銷性。
此類法律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漢英對照》标準譯本,以及美國Cornell Law School設立的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數據庫收錄的術語對照表。
“受沒收處分者”是法律術語,指因違法或犯罪導緻財物被強制收繳的個人或機構,其解釋需結合法律背景綜合分析:
基本定義
指因違反法律規定,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財産所有權的主體。其財物被無償收歸國有,可能涉及犯罪工具、違法所得、違禁品等()。
法律依據與分類
根據《沒收》的法律性質,受處分者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典型後果
應用場景示例
注:具體適用範圍需結合案件性質和法律條文判定,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實施細則可能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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