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cts of negligence;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受害一方自己的過失”對應英文術語為“contributory negligence”,指受害方因自身疏忽或過失行為對損害結果産生間接或直接責任的法律概念。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適用于侵權行為發生時,受害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導緻損害擴大的情形。
中國《民法典》第1173條确立了過失相抵原則,規定當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時,可減輕侵權人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發布的侵權責任糾紛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法院需根據過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确定責任分擔。
司法實踐中常見于交通事故案件,例如受害人在機動車道違規行走被撞(2023年京01民終4567號判決書)。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版)》第463條将此類過失細分為“促成過失”和“後續過失”兩種形态,前者指導緻損害發生的過失,後者指加重損害結果的過失。
權威法律數據庫LexisNexis收錄的判例顯示,英美法系國家采用“純粹比較過失”和“修正比較過失”兩種判定标準,中國司法系統主要參照後者,當受害人過失超過50%時侵權人可免除賠償責任。
“受害一方自己的過失”是法律領域中的常見概念,指在侵權事件中,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需承擔相應責任。以下是具體解析: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若受害人自身存在過錯,其需根據過錯程度分擔責任。例如,若受害人故意或過失導緻損害擴大,可能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
當雙方均有過錯時,法院會根據過錯比例劃分責任。例如,若受害人承擔30%過錯,侵權人僅需賠償70%(、)。
該概念的英文翻譯為“contributory negligence”,屬于經濟法律術語()。
受害方的過錯需滿足三個條件:行為不當性(違反法律或道德)、過錯程度性(超出輕微過失)、因果關系(與損害直接關聯)。這一制度旨在平衡雙方權益,避免受害人濫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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