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vendor leasing
vendor
【經】 bargainer; bargainor; seller; vendor
hire; lease; leasehold; rent; tenancy
【經】 leases; rental; tenancy; tenantry
"賣主租賃"是商業交易中的特殊模式,指賣方在資産所有權轉移後繼續以租賃形式保留使用權的行為。該術語對應英文可譯為"vendor leasing"或"seller's leaseback",常見于金融與法律文本中。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雙重法律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賣主租賃同時受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約束,賣方(即原所有者)需完成所有權轉讓,同時作為承租人向買方支付租金。這種模式在國際貿易中被稱為sale-and-leaseback transaction,被《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為"資産出售後立即回租的融資安排"。
風險轉移機制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IFRS 16)指出,賣主租賃使資産貶值風險轉移至買方,但賣方可通過支付租金維持使用權。該模式被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歸類為融資租賃的特殊形式。
典型應用場景
參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融資租賃行業報告》,賣主租賃多用于重資産行業:
該模式的法律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有專項說明,要求合同必須明确租金計算方式、租賃期限及資産評估标準。
"賣主租賃"是一種特殊的融資租賃形式,其核心流程和特點如下:
定義與流程 賣主租賃是指制造商(即賣主)為促銷設備,先将設備出售給租賃公司,再從租賃公司租回該設備,最終轉租給實際使用者的交易模式。該模式涉及三方主體:制造商(賣主)、租賃公司(出租人)和最終承租人。
主要特征
雙重交易結構
包含兩次租賃行為:第一次是制造商将設備賣給租賃公司後租回,第二次是制造商将設備轉租給終端用戶。這種結構既幫助制造商快速回籠資金,又保留了設備的後續使用權。
促銷目的
制造商通過該模式擴大銷售渠道,尤其適用于高價值設備的推廣(如工程機械、醫療設備等),解決買方資金不足的問題。
風險分擔
租賃公司承擔設備所有權的風險,而制造商仍可通過後續服務(如設備維護)與承租人保持業務聯繫。
與其他租賃的區别
與普通租賃不同,賣主租賃強調制造商主動發起交易,并通過租賃公司實現資金流轉;而傳統融資租賃更多由承租人直接向租賃公司提出需求。
法律與稅務
涉及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雙重法律關系,需明确設備所有權轉移、租金支付等條款。部分案例中可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法律條文細節,建議通過專業法律或金融渠道進一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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