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alcator; embezzler; peculator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盜用公款者”指非法挪用或侵占公共資金或單位財物的個人。其核心釋義及法律内涵如下:
中文釋義
“盜用公款者”由“盜用”(非法挪用)、“公款”(公共資金)、“者”(實施人)構成,特指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共財産的個體。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5年。
英文對應詞
譯為“embezzler”,定義為:
A person who fraudulently appropriates property entrusted to them, especially funds held in a professional or official capacity.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行為要件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三百八十二條。
與相關術語區分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16〕9號)。
依據《刑法》規定:
盜用公款數額較大(≥3萬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20萬元)處3-10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300萬元)處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文本(2020)。
《中國刑事法雜志》2023年第1期“職務犯罪構成要件研究”
“盜用公款者”指非法侵占或挪用公共資金的行為人,其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和黨紀處分。根據相關法律及條例,具體解釋如下:
主體身份
行為人需為“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履行管理職責的人員,或受委托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如中外合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行為表現
利用職務便利,将公款用于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公款範圍
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币資金,以及因管理、運輸等流程中暫時屬于私人但公用的資金。
對黨員的額外處理包括:
“盜用公款”特指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而普通盜竊不涉及職權。法律上使用“挪用公款罪”而非“盜竊”表述。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刑法》第384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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