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英文解釋翻譯、失蹤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issing person
分詞翻譯:
失蹤的英語翻譯:
abscondence; disappearance
【法】 absence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失蹤人(Shīzōng Rén)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中文定義與法律内涵
"失蹤人"指自然人離開其最後居住地或失去聯繫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法宣告其下落不明的狀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其核心要件包括:
- 持續性失聯:離開住所或失去音訊的狀态持續存在;
- 法定期限:通常為2年(特殊情形如意外事件為6個月);
- 司法宣告:需經法院判決确認(《民法典》第四十五條)。
二、英文對應術語與釋義
在英美法系中,"失蹤人"的權威譯法為:
- Missing Person:通用術語,指無法被親屬或當局定位的個人(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 Disappeared Person:強調非自願消失,常見于國際人權文書(如《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 Absentee:特指長期缺席且財産需被代管的情形(《元照英美法詞典》)。
三、法律後果與制度設計
- 財産代管:法院指定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産(《民法典》第四十二條);
- 婚姻關系:配偶可請求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 宣告死亡銜接:失蹤滿4年或因意外失蹤滿2年可申請宣告死亡(《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四、術語辨析(中英對照)
- 宣告失蹤 vs. 宣告死亡
- 宣告失蹤(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不消滅民事主體資格,僅啟動財産代管;
- 宣告死亡(Declaration of Death):産生與自然死亡同等效力(《民法典》第四十八條)。
- 失蹤人 vs. 死亡人
- 失蹤人(Missing Person):法律地位未定,權利能力存續;
- 死亡人(Deceased Person):民事權利能力終止(《民法典》第十三條)。
權威參考來源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施行)第四十條至四十八條。
- 學術著作:
- 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第三章"自然人制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國際文件:
- UN《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ICCPED)第一條定義。
- 法律詞典:
-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absentee"條目;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Thomson Reuters) "missing person"釋義。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直接可引用的網頁鍊接,本文依據權威法律文本及出版物撰寫,引用來源均為學界公認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失蹤人”的詳細解釋如下:
一、法律定義
根據《民法典》規定,失蹤人是指自然人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持續下落不明滿2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為失蹤人的法律狀态。其核心要件包括:
- 下落不明事實:無法通過常規途徑确認其生存狀态或行蹤;
- 時間要求:需滿2年(普通情形從失去音訊起算,戰争期間從戰争結束日計算);
- 申請主體:必須由配偶、親屬等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二、法律意義
宣告失蹤的主要目的是解決財産關系不穩定問題,法院将為失蹤人指定財産代管人,負責管理其資産及處理債權債務。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已有監護人制度,通常無需額外宣告失蹤。
三、與一般概念的區别
普通語境中的“失蹤”僅指人員失聯狀态,而法律上的失蹤人特指經過司法程式認定的特殊主體。例如,日常所說的“失蹤24小時可報警”屬于治安管理範疇,與宣告失蹤的法律程式無直接關聯。
四、特殊情形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可立即報警;
- 因事故或自然災害導緻的失蹤不受2年時限限制。
如需查看具體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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