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衆"是一個漢語法律及社會學術語,指通過公開方式使特定個體或群體受到公衆注視的行為。從漢英雙語對照角度分析,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個維度:
法律術語層面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示衆"對應為"public humiliation",指司法機關通過遊街、挂牌等公開方式執行羞辱刑的行為。這種刑罰形式在中國古代法典《唐律疏議》中即有記載,現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對侮辱罪的規定可作為關聯法律依據。
社會行為學層面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漢英對照解釋,"示衆"對應的英文短語為"to expose to public view",強調通過強制性的空間開放實現社會警示功能。這種行為模式常見于傳統社會治理中,如明代《大明律》規定的"枷號示衆"制度。
跨文化交際層面 牛津大學《漢英社會學術語詞典》指出,該詞的完整英文對應應為"public shaming ritual",包含空間開放性、儀式程式性、懲戒警示性三重語義特征。這與英語中"pillory"(頸手枷示衆)存在曆史文化對應,但中國傳統的示衆制度更強調集體警示功能。
當代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布的《關于規範刑事裁判文書公開的指導意見》明确限制示衆類刑罰的適用,體現現代法治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在翻譯實踐中需注意區分曆史語境下的制度性示衆與現代法律禁止的非法示衆行為。
“示衆”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shì zhòng,其核心含義是公開展示給衆人觀看,通常帶有警示或懲戒的意圖。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更全面的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漢典、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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