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众"是一个汉语法律及社会学术语,指通过公开方式使特定个体或群体受到公众注视的行为。从汉英双语对照角度分析,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个维度:
法律术语层面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示众"对应为"public humiliation",指司法机关通过游街、挂牌等公开方式执行羞辱刑的行为。这种刑罚形式在中国古代法典《唐律疏议》中即有记载,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对侮辱罪的规定可作为关联法律依据。
社会行为学层面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汉英对照解释,"示众"对应的英文短语为"to expose to public view",强调通过强制性的空间开放实现社会警示功能。这种行为模式常见于传统社会治理中,如明代《大明律》规定的"枷号示众"制度。
跨文化交际层面 牛津大学《汉英社会学术语词典》指出,该词的完整英文对应应为"public shaming ritual",包含空间开放性、仪式程序性、惩戒警示性三重语义特征。这与英语中"pillory"(颈手枷示众)存在历史文化对应,但中国传统的示众制度更强调集体警示功能。
当代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指导意见》明确限制示众类刑罚的适用,体现现代法治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翻译实践中需注意区分历史语境下的制度性示众与现代法律禁止的非法示众行为。
“示众”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shì zhòng,其核心含义是公开展示给众人观看,通常带有警示或惩戒的意图。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更全面的例句或历史案例,可参考汉典、沪江词典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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