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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主義法學英文解釋翻譯、實在主義法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school of judicial realism

分詞翻譯:

實在的英語翻譯:

actuality; reality; as a matter of fact; in fact; indeed; really
【醫】 entity

主義的英語翻譯:

creed; ism; principle
【法】 doctrine

法學的英語翻譯:

law
【醫】 jurisprudence

專業解析

實在主義法學(Legal Realism)是20世紀初興起于美國的重要法學流派,強調法律實踐中的社會現實與法官決策過程,反對形式主義的抽象邏輯推演。其核心觀點認為法律并非純粹規則體系,而是深受社會因素、法官個人經驗和實際案件情境影響的動态過程。以下是該理論的詳細解析:


一、核心定義與漢英對照


二、核心特征

  1. 批判形式主義

    反對将法律視為邏輯自洽的封閉系統,強調法律規則在適用中的不确定性和靈活性。例如,合同條款的實際效力可能因法官對公平性的理解而調整。

    來源:傑羅姆·弗蘭克《法律與現代精神》

  2. 注重司法行為

    認為法官的個性、價值觀和社會背景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指出,法官需平衡邏輯、曆史、習慣與社會福利。

    來源:本傑明·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

  3. 法律工具論

    視法律為社會改革的工具,主張通過司法實踐推動社會進步。羅斯福新政時期,現實主義法學家為勞工保護立法提供理論支持。

    來源:羅斯科·龐德《法理學》


三、代表學者與貢獻

學者 核心觀點 著作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 《普通法》
卡爾·盧埃林 關注商業慣例對合同法的實質影響 《荊棘叢》
傑羅姆·弗蘭克 揭示法官主觀因素對事實認定的作用 《法律與現代精神》

四、學術影響與争議


五、現當代發展

當代"新法律現實主義"(New Legal Realism)繼承批判精神,結合實證研究方法分析全球化、數字技術對法律實踐的影響,如互聯網平台責任界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

來源:麥考利教授《新法律現實主義》論文集


腳注

① 中國學界譯名參考王鐵崖《國際法引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② 英文術語規範見《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網絡擴展解釋

實在主義法學,通常指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法理學的重要流派之一,主張法律的有效性獨立于道德或自然法,強調法律作為社會事實的“實在性”。以下是其核心内涵與特點:

1.基本定義

實在主義法學認為,法律是人定規則,由特定社會權威(如立法機關或司法機構)制定或認可,其效力源于社會事實(如主權者命令、規則體系等),而非道德或自然正義原則。這一觀點與自然法學派形成鮮明對立。

2.核心主張

3.與自然法理論的對立

自然法主張法律與道德不可分割,而法律實證主義認為二者無必然聯繫。例如,納粹時期的惡法若符合程式要求,實證主義可能承認其法律地位,而自然法理論會因道德缺陷否定其合法性。

4.主要分支

5.影響與争議

法律實證主義為現代法理學奠定了基礎,但其“道德中立”立場常受批評,尤其在面對極權法律時顯得無力。二戰後,部分學者嘗試調和實證主義與自然法,形成“柔性實證主義”。

總結

實在主義法學(法律實證主義)的核心在于将法律視為社會事實的産物,其理論對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解釋和適用具有深遠影響,但也因忽視道德維度而引發持續争議。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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