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school of judicial realism
actuality; reality; as a matter of fact; in fact; indeed; really
【醫】 entity
creed; ism; principle
【法】 doctrine
law
【醫】 jurisprudence
實在主義法學(Legal Realism)是20世紀初興起于美國的重要法學流派,強調法律實踐中的社會現實與法官決策過程,反對形式主義的抽象邏輯推演。其核心觀點認為法律并非純粹規則體系,而是深受社會因素、法官個人經驗和實際案件情境影響的動态過程。以下是該理論的詳細解析:
"法律不是書本上的規則,而是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的行為。"(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主張法律應關注司法實踐中的"行動中的法"(Law in Action),而非"書本上的法"(Law in Books)。
批判形式主義
反對将法律視為邏輯自洽的封閉系統,強調法律規則在適用中的不确定性和靈活性。例如,合同條款的實際效力可能因法官對公平性的理解而調整。
來源:傑羅姆·弗蘭克《法律與現代精神》
注重司法行為
認為法官的個性、價值觀和社會背景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指出,法官需平衡邏輯、曆史、習慣與社會福利。
來源:本傑明·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
法律工具論
視法律為社會改革的工具,主張通過司法實踐推動社會進步。羅斯福新政時期,現實主義法學家為勞工保護立法提供理論支持。
來源:羅斯科·龐德《法理學》
學者 | 核心觀點 | 著作 |
---|---|---|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 "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 | 《普通法》 |
卡爾·盧埃林 | 關注商業慣例對合同法的實質影響 | 《荊棘叢》 |
傑羅姆·弗蘭克 | 揭示法官主觀因素對事實認定的作用 | 《法律與現代精神》 |
推動法律與社會學、經濟學的交叉研究,催生"法律與社會運動"(Law and Society Movement),促進實證法學發展。
批評者認為其過度貶低法律确定性,可能導緻司法任意性。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指責現實主義混淆了"規則"與"規則適用"。
當代"新法律現實主義"(New Legal Realism)繼承批判精神,結合實證研究方法分析全球化、數字技術對法律實踐的影響,如互聯網平台責任界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
來源:麥考利教授《新法律現實主義》論文集
腳注
① 中國學界譯名參考王鐵崖《國際法引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② 英文術語規範見《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實在主義法學,通常指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法理學的重要流派之一,主張法律的有效性獨立于道德或自然法,強調法律作為社會事實的“實在性”。以下是其核心内涵與特點:
實在主義法學認為,法律是人定規則,由特定社會權威(如立法機關或司法機構)制定或認可,其效力源于社會事實(如主權者命令、規則體系等),而非道德或自然正義原則。這一觀點與自然法學派形成鮮明對立。
自然法主張法律與道德不可分割,而法律實證主義認為二者無必然聯繫。例如,納粹時期的惡法若符合程式要求,實證主義可能承認其法律地位,而自然法理論會因道德缺陷否定其合法性。
法律實證主義為現代法理學奠定了基礎,但其“道德中立”立場常受批評,尤其在面對極權法律時顯得無力。二戰後,部分學者嘗試調和實證主義與自然法,形成“柔性實證主義”。
實在主義法學(法律實證主義)的核心在于将法律視為社會事實的産物,其理論對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解釋和適用具有深遠影響,但也因忽視道德維度而引發持續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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