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school of judicial realism
actuality; reality; as a matter of fact; in fact; indeed; really
【医】 entity
creed; ism; principle
【法】 doctrine
law
【医】 jurisprudence
实在主义法学(Legal Realism)是20世纪初兴起于美国的重要法学流派,强调法律实践中的社会现实与法官决策过程,反对形式主义的抽象逻辑推演。其核心观点认为法律并非纯粹规则体系,而是深受社会因素、法官个人经验和实际案件情境影响的动态过程。以下是该理论的详细解析:
"法律不是书本上的规则,而是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行为。"(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主张法律应关注司法实践中的"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而非"书本上的法"(Law in Books)。
批判形式主义
反对将法律视为逻辑自洽的封闭系统,强调法律规则在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例如,合同条款的实际效力可能因法官对公平性的理解而调整。
来源:杰罗姆·弗兰克《法律与现代精神》
注重司法行为
认为法官的个性、价值观和社会背景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指出,法官需平衡逻辑、历史、习惯与社会福利。
来源: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法律工具论
视法律为社会改革的工具,主张通过司法实践推动社会进步。罗斯福新政时期,现实主义法学家为劳工保护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来源:罗斯科·庞德《法理学》
学者 | 核心观点 | 著作 |
---|---|---|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 《普通法》 |
卡尔·卢埃林 | 关注商业惯例对合同法的实质影响 | 《荆棘丛》 |
杰罗姆·弗兰克 | 揭示法官主观因素对事实认定的作用 | 《法律与现代精神》 |
推动法律与社会学、经济学的交叉研究,催生"法律与社会运动"(Law and Society Movement),促进实证法学发展。
批评者认为其过度贬低法律确定性,可能导致司法任意性。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指责现实主义混淆了"规则"与"规则适用"。
当代"新法律现实主义"(New Legal Realism)继承批判精神,结合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全球化、数字技术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如互联网平台责任界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来源:麦考利教授《新法律现实主义》论文集
脚注
① 中国学界译名参考王铁崖《国际法引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② 英文术语规范见《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实在主义法学,通常指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是法理学的重要流派之一,主张法律的有效性独立于道德或自然法,强调法律作为社会事实的“实在性”。以下是其核心内涵与特点:
实在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人定规则,由特定社会权威(如立法机关或司法机构)制定或认可,其效力源于社会事实(如主权者命令、规则体系等),而非道德或自然正义原则。这一观点与自然法学派形成鲜明对立。
自然法主张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割,而法律实证主义认为二者无必然联系。例如,纳粹时期的恶法若符合程序要求,实证主义可能承认其法律地位,而自然法理论会因道德缺陷否定其合法性。
法律实证主义为现代法理学奠定了基础,但其“道德中立”立场常受批评,尤其在面对极权法律时显得无力。二战后,部分学者尝试调和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形成“柔性实证主义”。
实在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在于将法律视为社会事实的产物,其理论对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具有深远影响,但也因忽视道德维度而引发持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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