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iginal of the treaty
pact; treaty
【法】 treaty
formerly; original manuscript
【計】 duplicate original
【經】 original copy
條約原本(Treaty Original)是國際法框架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初始文本,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層級:法律屬性、形式要件、認證程式。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0條規定,條約原本需經全權代表籤署并加蓋國玺或外交部印章,構成國際義務的最終确認形式。
從漢英法律詞典視角解析,該術語對應兩種英文釋義:1) authentic text 指經締約國共同核定的法定語言版本(如《元照英美法詞典》第1532頁);2) original instrument 強調其作為後續批準書交換的基礎載體(《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将條約原本定義為"經締約方授權代表籤字的作準文本",其保存地點通常為締約方約定的外交機構或國際組織總部。
權威參考文獻:
條約的“原本”指其原始定義及核心法律屬性。綜合國際法相關定義,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條約是國際法主體(國家、國際組織等)之間締結的書面協議,規定相互權利與義務,受國際法約束。例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将其定義為“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
條約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效力高于一般國際慣例,但低于強行法(如禁止種族滅絕原則)。
分類标準 | 類型示例 | 特點說明 |
---|---|---|
締約方數量 | 雙邊條約 / 多邊條約 | 如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vs 聯合國憲章 |
内容性質 | 造法性條約 / 契約性條約 | 前者确立普遍規則,後者解決具體問題 |
有效期 | 永久性條約 / 臨時協定 | 如和平條約 vs 臨時停火協議 |
注:更多條約類型可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被蓋核次要港口附加費電力分析器骶前叢二氧化碳造模法非法比較非自書的遺囑分隔膜分散體穩定劑輔助性的法律各得其所肱骨外側髁挂號信件骨複折法矽鎳好端端哈-晏二氏法激發過程均勻紊流可重複讀濫捕連續式回轉真空過濾機明示交付收支不平衡的胎膜石化脫粘罔上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