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ssion law
【計】 ADDIT; preemergency; SEC
【醫】 aid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輔助性的法律”通常指作為主幹法律補充或實施細則的配套法規,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subsidiary legislation" 或"auxiliary laws" 相對應。這類法律規範不具備完全獨立性,而是依附于更高層級的法律框架,服務于具體執行或補充細節的目的。以下是其詳細解釋與特征:
從屬性地位 (Subordinate Nature)
輔助性法律主要指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規章、條例等(如中國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不得與上位法沖突。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明确規定了部門規章的制定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功能定位 (Functional Role)
輔助性法律的核心功能是細化原則性規定、填補法律空白或適應特定領域管理需求。例如,國務院根據《食品安全法》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具體規定了監管流程與處罰标準。
來源: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術語 | 法律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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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性的法律 | Subsidiary Legislation | 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補充或執行主幹法律的規範性文件(如規章、條例)。 |
配套法規 | Auxiliary Regulations | 為實施特定法律而制定的操作性規則,通常聚焦技術細節或管理程式。 |
注:術語定義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對"subsidiary legislation"的解釋:"依據議會授權制定的法規,具有法律效力但受制于授權範圍"。
輔助性法律在司法實踐中需滿足"不抵觸原則"(Non-Conflict Doctrine),即其内容不得超越上位法授權範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判例中明确:若部門規章與法律沖突,法院應優先適用法律(參見(2018)最高法行申字第 123 號判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案例彙編
普通法系中,類似概念稱為"Delegated Legislation"(委任立法),如香港的《附屬條例》(Subsidiary Legislation),其制定需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的程式要求。
來源:香港律政司《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
“輔助性的法律”本質是法律體系中的執行層規範,其權威性源于上位法授權,功能在于保障法律原則的可操作性。在漢英法律翻譯中需嚴格區分其層級屬性,避免與"law"(法律)、"statute"(制定法)等主幹法律術語混淆。
“輔助性的法律”這一表述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含義,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具體應用場景
法律特征
英文翻譯
擴展說明:在司法實踐中,輔助性法律常通過司法解釋、實施細則等形式存在,例如《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中對“輔助性崗位”的明确定義即屬于此類補充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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