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iscriminate arrest
excessive; flood; overflow
arrest; catch
濫捕(làn bǔ)指無節制、過度或非法捕撈(魚類)或捕獵(野生動物)的行為,具有明确的負面含義,強調對生态平衡的破壞。其英文對應術語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
Overfishing
專指對漁業資源的過度捕撈,導緻魚類種群無法自然恢複。例如:"東海漁場的濫捕導緻黃魚瀕臨滅絕。"(Overfishing in the East China Sea has driven yellow croaker to near extinction.)
來源: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漁業術語庫。
Illegal Hunting/Poaching
針對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非法捕獵。例如:"禁止濫捕珍稀鳥類"(Prohibition on illegal hunting of rare birds)。
來源: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瀕危物種報告。
Excessive Capturing
廣義指超出可持續範圍的捕獲行為,涵蓋漁業和野生動物保護領域。例如:"濫捕破壞食物鍊穩定性"(Excessive capturing disrupts food chain stability)。
來源:《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生态評估指南。
中國《漁業法》第30條明确規定禁漁期和捕撈限額,遏制漁業濫捕;《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1條禁止獵捕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國際層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1條要求各國确保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生态學研究表明,濫捕可引發物種滅絕(如長江白鲟)及海洋生态系統崩潰(Jackson et al., Science, 2001)。
結論:該詞需結合"過度性"與"非法性"雙重屬性,在翻譯時需匹配具體語境,核心内涵始終指向違反自然規律與法律規範的非可持續捕獲行為。
“濫捕”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具體領域解釋:
在刑事訴訟中,“濫捕”指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式或必要性原則,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嫌疑人過度使用逮捕措施。主要特征包括:
在自然資源保護領域,“濫捕”指無節制地捕殺動物或捕撈水産品,具體表現為:
建議注意:該詞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判斷,若涉及法律程式應參考《刑事訴訟法》第81條關于逮捕條件的規定,若涉及生态保護則需注意《刑法》第340條及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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