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holographic wills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certainly; from; of course; oneself; self; since
【建】 auto-
book; letter; script; write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非自書遺囑指非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并簽名的遺囑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定形式多樣性 涵蓋代書遺囑(由他人代筆)、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公證遺囑和口頭遺囑五種類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0)。其中代書遺囑須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由代書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籤署(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二條)。
生效要件嚴格性 除口頭遺囑外,均要求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參與。錄音錄像遺囑須記錄立遺囑人身份及日期,公證遺囑需經國家公證機構核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實施工作領導小組,2020)。
效力優先性沖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不同形式遺囑效力平等,但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民法典第1142條)。存在多份有效遺囑時,以最後訂立者為準(中國法院網《繼承案件裁判規則》)。
應用場景特殊性 適用于立遺囑人存在書寫障礙、危急情況或需要專業法律确認的情形(法律出版社《繼承法實務指南》)。與自書遺囑相比,其證據效力更依賴見證程式的合法性。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非自書的遺囑”主要指代書遺囑,即由他人代替遺囑人書寫形成的遺囑。以下是具體解釋:
非自書遺囑(即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因無法親自書寫(如不識字、身體障礙等),通過口述方式表達意願,由代書人代為記錄形成的遺囑。其核心特征是非遺囑人親筆書寫,但内容必須完全反映遺囑人真實意願。
根據《民法典》規定,代書遺囑需滿足以下要件:
對比項 | 自書遺囑 | 代書遺囑 |
---|---|---|
書寫主體 | 遺囑人親筆書寫 | 他人代寫 |
見證人要求 | 無需見證人 | 需兩名以上見證人 |
適用場景 | 遺囑人具備書寫能力 | 遺囑人無法或不便親自書寫 |
形式要求 | 僅需簽名及日期 | 需多方簽名确認 |
如需進一步了解遺囑形式或具體法律程式,可參考《民法典》第1134-1139條,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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