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alienable right
dower; endowment; genius; inborn; natural gift; talent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天賦權力(Natural Rights)是西方政治哲學與法學中的核心概念,指人類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根據《牛津法律詞典》的定義,天賦權力是“基于自然法則而非國家法律存在的權利,如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産權”。其内涵包含三個維度:
哲學淵源
源自17-18世紀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論,約翰·洛克在《政府論(下篇)》提出人類天然享有生命(Life)、自由(Liberty)和財産(Property)三項基本權利,這一論述成為美國《獨立宣言》的理論基礎(《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
憲政實踐
《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明确:“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直接繼承天賦權力的核心理念。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通過正當程式條款,将這一理論轉化為法定權利(美國國家檔案館憲法釋義。
現代诠釋
當代法學家如羅納德·德沃金在《認真對待權利》中強調,天賦權力的有效性建立在對人性尊嚴的普遍尊重之上,這種權利體系構成現代法治社會的倫理根基(哈佛法學院法律理論叢書。
在比較法視野下,《元照英美法詞典》特别指出,中文“天賦權力”對應英文術語“natural rights”時,需注意其與“legal rights(法定權利)”的本質區别——前者不依賴立法确認,後者需通過法律程式确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版。
“天賦權力”這一表述可能存在用詞偏差,更準确的術語應為“天賦權利”(或“自然權利”)。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天賦權利指人類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權利,不依賴法律或社會制度而存在。這一概念源于自然法理論,認為人因具有理性而天然享有自由、平等、生存等基本權利。
哲學背景 主要見于啟蒙思想家的論述,如洛克提出生命權、自由權、財産權是天賦人權。提出核心可歸結為“未經允許不被幹涉的權利”,即消極自由權,強調個體自主性邊界。
具體範疇争議
批判與反思 部分學者質疑其絕對性,如:
需注意,“權力”與“權利”在中文語境差異顯著:“權力”多指支配他人的強制力(如提到的君權),而“權利”強調個體自由。因此“天賦權力”易産生歧義,建議使用“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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