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alienable right
dower; endowment; genius; inborn; natural gift; talent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经】 power
天赋权力(Natural Rights)是西方政治哲学与法学中的核心概念,指人类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根据《牛津法律词典》的定义,天赋权力是“基于自然法则而非国家法律存在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其内涵包含三个维度:
哲学渊源
源自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人类天然享有生命(Life)、自由(Liberty)和财产(Property)三项基本权利,这一论述成为美国《独立宣言》的理论基础(《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
宪政实践
《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明确:“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直接继承天赋权力的核心理念。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通过正当程序条款,将这一理论转化为法定权利(美国国家档案馆宪法释义。
现代诠释
当代法学家如罗纳德·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强调,天赋权力的有效性建立在对人性尊严的普遍尊重之上,这种权利体系构成现代法治社会的伦理根基(哈佛法学院法律理论丛书。
在比较法视野下,《元照英美法词典》特别指出,中文“天赋权力”对应英文术语“natural rights”时,需注意其与“legal rights(法定权利)”的本质区别——前者不依赖立法确认,后者需通过法律程序确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
“天赋权力”这一表述可能存在用词偏差,更准确的术语应为“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以下是综合解释:
基本定义 天赋权利指人类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不依赖法律或社会制度而存在。这一概念源于自然法理论,认为人因具有理性而天然享有自由、平等、生存等基本权利。
哲学背景 主要见于启蒙思想家的论述,如洛克提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天赋人权。提出核心可归结为“未经允许不被干涉的权利”,即消极自由权,强调个体自主性边界。
具体范畴争议
批判与反思 部分学者质疑其绝对性,如:
需注意,“权力”与“权利”在中文语境差异显著:“权力”多指支配他人的强制力(如提到的君权),而“权利”强调个体自由。因此“天赋权力”易产生歧义,建议使用“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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