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體英文解釋翻譯、特殊主體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pecial subject
分詞翻譯:
特的英語翻譯:
especially; special; spy; unusual; very
【化】 tex
殊的英語翻譯:
different; extremely; outstanding; really
主體的英語翻譯:
main body; principal part
【計】 first body; main body
【化】 host
【經】 principal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特殊主體”(Special Subject)指在法律關系中享有特定權利、承擔特定義務,或因身份、狀态、職能的獨特性而適用特殊法律規則的個人或組織。其核心在于區别于一般民事主體(如普通公民、法人)的法律地位和責任認定。
一、法律定義與特征
特殊主體的法律身份源于成文法或判例的專門規定,其權利義務具有限定性和差異性。例如:
- 國家及其機構:作為主權代表,在國際法或行政訴訟中享有豁免權或特殊責任(如國家賠償)。
- 外交人員: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
- 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行為能力受限,需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如《民法典》第19-22條)。
- 特定職業群體:如法官、檢察官的職務行為受《法官法》《檢察官法》專門約束。
二、主要分類(漢英對照)
- 公權主體
- 國家機關(State Organs):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職能。
- 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如聯合國、WTO,享有特定法律人格。
- 特殊自然人
-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Incapacitated Persons):未成年人(Minors)、精神障礙者(Mentally Disabled)。
- 特定身份者:外交官(Diplomats)、國家元首(Heads of State)。
- 特定組織
- 非法人組織(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如合夥企業的特殊責任承擔。
-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s):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特别監管。
三、法律適用特殊性
特殊主體的行為常觸發例外條款或專門程式:
- 責任承擔:如公務員的職務侵權適用《國家賠償法》而非一般侵權責任。
- 程式規則:外交人員的刑事管轄豁免需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 權利限制:未成年人的締約能力受限,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第145條)。
權威來源參考:
定義與分類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鍊接),法律適用部分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官方文本(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特殊主體是法律術語,主要指在刑法中需具備特定身份或資格才能構成的犯罪主體。其核心特征及分類如下:
一、定義與基本特征
特殊主體是相對于一般主體(僅需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和能力)而言的,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特定身份或資格才能構成特定犯罪。例如,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其特征包括:
- 身份預先存在:在犯罪行為發生時已具備,而非犯罪過程中形成(如首要分子不屬此類)。
- 持續性資格:身份需與人身相關的持續狀态(如職業、職務),而非臨時心理狀态(如犯罪動機)。
- 與犯罪直接關聯:身份需與犯罪行為有必然聯繫(如叛逃罪中的國籍)。
二、主要分類
根據刑法規定,特殊主體可分為四類:
- 特定人身關系:如家庭成員(遺棄罪主體需有扶養義務)。
- 特定公職身份: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
- 特定職業身份:如醫務人員(醫療事故罪)、航空人員(重大飛行事故罪)。
- 特定法律地位:如證人(僞證罪)、累犯(影響量刑)。
三、民法中的特殊主體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特殊主體主要指國家。例如,國家在發行國債時作為債務人,此時具有與自然人、法人平等的民事地位。
四、與一般主體的區别
對比項 |
一般主體 |
特殊主體 |
構成要件 |
僅需刑事責任能力 |
需額外特定身份 |
適用範圍 |
多數犯罪(如故意殺人) |
特定罪名(如刑訊逼供、貪污) |
法律依據 |
刑法總則 |
刑法分則條文具體規定 |
示例: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時,其身份直接影響罪名成立,而普通公民實施相同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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