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選擇目的港的貨物英文解釋翻譯、可選擇目的港的貨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optional cargo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選擇的英語翻譯:
select; choose; elect; pick; staple; choice; selection
【計】 ALT; selecting
【醫】 selection
【經】 pick; select; selecting; selection
目的英語翻譯:
eye; item; order
【化】 mesh
【醫】 order
港的英語翻譯:
harbor
貨物的英語翻譯:
bale; cargo; goods; invoice; ware
【經】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bale; commodity; gear; good;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及國際貿易實務中,“可選擇目的港的貨物”(英文通常稱為Optional Cargo 或Cargo with Optional Destination)是一種特殊的貨物運輸安排。其核心含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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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核心特征:
指托運人(發貨人)在貨物裝船時,尚未最終确定唯一的目的港,而是在提單(Bill of Lading)上預先指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備選目的港。貨物在運輸途中(通常是在抵達第一個備選港或指定中轉港之前),托運人或收貨人(根據銷售合同約定)需最終選定并通知承運人實際卸貨港。這種安排賦予了買方/收貨人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根據市場變化、庫存需求或銷售情況靈活調整最終目的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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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訂艙時聲明:托運人在訂艙時需向承運人明确提出貨物為“Optional Cargo”,并列出所有可能的備選目的港。
- 提單标注:承運人籤發的提單上會明确标注“Optional Cargo”或類似字樣,并列明所有可選的目的港名稱。
- 時限内通知:托運人或指定的通知方(通常是收貨人)必須在承運人規定的時間點(通常是船舶抵達第一個備選港或某個指定中轉港之前的若幹小時/天)之前,書面通知承運人最終選定的目的港。
- 最終卸貨:承運人根據收到的最終通知,将貨物運送至選定的目的港進行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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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與責任:
- 額外費用:選擇目的港的服務通常會産生選港費。此外,如果通知延遲或變更導緻船舶等待、繞航或産生額外的港口使費、滞期費等,托運人或收貨人需承擔這些額外費用。
- 風險轉移:貨物風險通常根據適用的貿易術語(如FOB, CIF, CFR等)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轉移給買方。但關于目的港選擇權的行使及相關費用、滞期風險的承擔,需在買賣合同中明确規定。
- 滞港風險:未能按時通知最終目的港可能導緻貨物被卸在提單所列的第一個可選港或承運人指定的港口,由此産生的倉儲費、滞期費等由責任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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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場景與優勢:
- 買方市場不确定:當買方在貨物運輸途中尚未确定最終銷售地點或需要根據市場變化調整分銷計劃時。
- 區域分銷中心:買方可能在某一區域有多個分銷點,貨物先運至區域樞紐,再根據需求決定最終配送點。
- 價格套利/規避風險:利用不同目的港的市場價格差異或規避特定港口可能出現的擁堵、政策變化等風險。
- 優勢:為買方提供了極大的靈活性,減少因市場變化導緻的貨物轉賣或轉運成本。
權威參考來源:
- 國際商會(ICC)《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雖然Incoterms®本身不直接定義“Optional Cargo”,但其關于風險、費用劃分及通知義務的原則是處理此類貨物合同的基礎(例如,關于買方通知義務的條款)。
- 中國海關總署 / 商務部相關規章:在涉及進出口報關、許可證管理時,貨物的最終目的港是關鍵信息。選擇目的港的貨物需在最終選定後準确申報。
- 主要航運公司術語庫:如馬士基(Maersk)、地中海航運(MSC)、中遠海運(COSCO SHIPPING)等在其官方網站的術語解釋或運輸條款中,對“Optional Cargo”或“Optional Destination”的操作規則、費用(選港費)及通知時限有明确規定(來源:各航運公司官網,未提供鍊接)。
- 專業海事法律與實務著作:如《提單與其他付運單證》、《租船合同與提單》等書籍詳細闡述了可選港貨物的操作、風險及法律問題(來源:專業法律出版社,未提供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可選擇目的港的貨物”是指在國際貿易運輸中,買方或收貨人擁有在一定範圍内選擇最終卸貨港權利的貨物。這種安排常見于海運合同,其核心特點是通過靈活約定目的港來適應實際需求。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定義與背景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貨物運輸的最終卸貨港口,通常由買方提出并經賣方确認。而“可選擇目的港”則允許買方在合同列明的多個港口中選擇最終卸貨地,例如合同中約定“目的港:倫敦/鹿特丹/漢堡”,買方可在貨物運輸途中或到港前通知承運人具體選擇。
二、操作方式
- 合同條款設定
合同中需明确列出可選港口範圍,如“目的港:上海/甯波/青島”,且需約定選擇時限(如船舶抵達首個備選港前48小時)。
- 附加費用承擔
選擇非初始申報港口時,可能産生轉港費、滞期費等額外成本,通常由買方承擔。
三、適用場景
- 市場需求不确定:如買方需根據銷售情況調整貨物最終流向;
- 中轉港優化:通過多港口備選降低運輸延誤風險;
- 大宗商品貿易:如農産品、原材料等需靈活調配的貨物。
四、注意事項
需在合同中明确選擇權的行使期限、費用分攤規則及港口選擇限制(如必須是同一航線上的港口),避免因條款模糊引發糾紛。
此類條款既能增強貿易靈活性,也可能增加物流複雜度,建議通過專業物流代理或法律顧問拟定具體條款。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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