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proceedings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proceeding
【法】 adjudication rule; contentious procedure; form of procedure
judici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ss
litigation procedure; pleading; practice of the court
特别訴訟程式(Special Procedure) 指區别于普通訴訟程式的特定法律程式,用于處理法律明确規定的不具有民事權益争議或需特殊規則解決的案件。其核心在于非訟性,即不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糾紛,而是對特定法律事實或權利狀态進行确認、宣告或監督。以下是其關鍵要點:
不涉及原被告雙方的争議對抗,通常由申請人單方啟動,法院依職權審查事實(如宣告失蹤、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
除重大疑難案件外,一般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且審限較短(如選民資格案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判決/裁定作出即生效,無上訴程式(但可申請再審),體現效率優先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主要適用于以下案件:
宣告失蹤/死亡(Declaration of Missing/Death)、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Determination of Incapacity)等。
認定財産無主(Determination of Ownerless Property)、調解協議司法确認(Judicial Confirmation of Mediation Agreements)等。
選民資格案(Eligibility for Electoral Rights)。
項目 | 特别訴訟程式 | 普通訴訟程式 |
---|---|---|
争議性 | 無實體争議(Non-contentious) | 解決民事權益争議(Contentious) |
審判組織 | 通常獨任審理 | 可合議或獨任 |
審級制度 | 一審終審 | 兩審終審 |
審理期限 | 較短(如30日) | 較長(6個月以上) |
“特别訴訟程式”官方英譯為"Special Procedure"(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
區别于英美法系的“Special Proceeding”(如遺囑檢驗),中國法語境下特指《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規定的程式。
注: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法律數據庫鍊接,建議通過官方渠道(如全國人大網、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查詢法條原文。
特别訴訟程式(又稱特别程式)是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式,主要用于審理非民事權益争議案件,其核心在于确認某種法律事實或權利狀态,而非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下是詳細解釋:
特别程式是獨立于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的特殊訴訟機制,適用于特定類型的非争議案件。其本質是通過司法程式确認法律事實,例如宣告失蹤、認定財産無主等,而非裁決民事權利義務沖突。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特别程式適用于以下案件:
非争議性
程式目的為确認法律事實或權利狀态(如是否存在失蹤事實),而非解決民事糾紛。
啟動方式特殊
無傳統“原告”與“被告”,由申請人或起訴人啟動,且申請人無需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
一審終審制
判決一經送達即生效,不可上訴,但可依法申請撤銷原判。
審判組織簡化
原則上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僅選民資格或重大疑難案件需合議庭。
程式簡化與效率高
對比項 | 特别程式 | 普通/簡易程式 |
---|---|---|
案件性質 | 非權益争議案件 | 民事權益争議案件 |
當事人結構 | 無原被告,僅有申請人 | 明确的原被告雙方 |
審級制度 | 一審終審 | 兩審終審(除最高院一審) |
審判組織 | 獨任制為主 | 普通程式需合議庭,簡易程式可獨任 |
費用與期限 | 免訴訟費、審限短 | 需繳納訴訟費、審限較長 |
主要規定于《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177-197條),明确適用範圍、審理規則及特殊要求。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原文或權威法律解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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