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judicate on a matter
case; fact; reality; truth
【法】 factum; fait; matters; truth; verity
cognizance; hear; inquisition; judge; try
【經】 hearing
事實的審理(Trial of Fact)是法律程式中關于案件客觀事件認定與證據審查的核心環節,主要指司法機關對案件相關證據、證人證言及客觀事實進行系統性核查與判斷的過程。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存在以下關鍵釋義:
法律定義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trial of fact"指法院或陪審團對案件中争議事實的審查與裁決,區别于法律問題的審理(trial of law)。其核心在于通過證據鍊還原事件原貌,确保判決基于可驗證的客觀依據。
程式作用
在英美法系中,事實審理通常由陪審團負責(jury trial of fact),而大陸法系多由職業法官主導。例如《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指出,這一過程需遵循證據規則(如排除傳聞證據),并通過交叉質證驗證證言可信度。
與法律審理的區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如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明确劃分:事實審理聚焦“發生了什麼”,法律審理則解決“如何適用法律”。兩者分離可避免主觀認知幹擾法律解釋。
跨法系實踐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要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與普通法系事實審理原則相通,均強調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證明标準。
參考資料
“事實的審理”是司法審判中的核心環節,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相關事實的審查、認定及法律適用的過程。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與流程
事實的審理指法院通過證據搜集、質證、辯論等方式,對當事人主張的事實進行審查核實,最終形成法律意義上的事實認定。這一過程包括: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材料的提交與分析,以及通過邏輯推理判斷事實真僞( )。
核心特點
實踐挑戰
因人類認知局限和證據不完整,事實審理可能無法完全還原客觀真實,更多是追求“法律真實”。例如,合議庭制度通過多人評議減少個人主觀偏見,提高事實認定的客觀性()。
與法律適用的關系
事實審理是法律適用的前提,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隻有确定事實後,才能選擇對應的法律條款進行判決()。
事實的審理本質上是司法權對争議事實的權威性判斷,既依賴證據規則和邏輯推理,也受限于程式正義與認知能力。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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