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proceedings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proceeding
【法】 adjudication rule; contentious procedure; form of procedure
judici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ss
litigation procedure; pleading; practice of the court
特别诉讼程序(Special Procedure) 指区别于普通诉讼程序的特定法律程序,用于处理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或需特殊规则解决的案件。其核心在于非讼性,即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纠纷,而是对特定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进行确认、宣告或监督。以下是其关键要点:
不涉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对抗,通常由申请人单方启动,法院依职权审查事实(如宣告失踪、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除重大疑难案件外,一般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且审限较短(如选民资格案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判决/裁定作出即生效,无上诉程序(但可申请再审),体现效率优先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于以下案件:
宣告失踪/死亡(Declaration of Missing/Death)、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Determination of Incapacity)等。
认定财产无主(Determination of Ownerless Property)、调解协议司法确认(Judicial Confirmation of Mediation Agreements)等。
选民资格案(Eligibility for Electoral Rights)。
项目 | 特别诉讼程序 | 普通诉讼程序 |
---|---|---|
争议性 | 无实体争议(Non-contentious) | 解决民事权益争议(Contentious) |
审判组织 | 通常独任审理 | 可合议或独任 |
审级制度 | 一审终审 | 两审终审 |
审理期限 | 较短(如30日) | 较长(6个月以上) |
“特别诉讼程序”官方英译为"Special Procedure"(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区别于英美法系的“Special Proceeding”(如遗嘱检验),中国法语境下特指《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程序。
注: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在线法律数据库链接,建议通过官方渠道(如全国人大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法条原文。
特别诉讼程序(又称特别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主要用于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其核心在于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而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下是详细解释:
特别程序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特殊诉讼机制,适用于特定类型的非争议案件。其本质是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法律事实,例如宣告失踪、认定财产无主等,而非裁决民事权利义务冲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非争议性
程序目的为确认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如是否存在失踪事实),而非解决民事纠纷。
启动方式特殊
无传统“原告”与“被告”,由申请人或起诉人启动,且申请人无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一审终审制
判决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可上诉,但可依法申请撤销原判。
审判组织简化
原则上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仅选民资格或重大疑难案件需合议庭。
程序简化与效率高
对比项 | 特别程序 | 普通/简易程序 |
---|---|---|
案件性质 | 非权益争议案件 |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
当事人结构 | 无原被告,仅有申请人 | 明确的原被告双方 |
审级制度 | 一审终审 | 两审终审(除最高院一审) |
审判组织 | 独任制为主 | 普通程序需合议庭,简易程序可独任 |
费用与期限 | 免诉讼费、审限短 | 需缴纳诉讼费、审限较长 |
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177-197条),明确适用范围、审理规则及特殊要求。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民事诉讼法》原文或权威法律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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