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un for debts
"讨債"在漢英法律及金融語境中具有明确的雙語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該術語指債權人依法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的法律行為,對應英文表述為"debt collection"或"debt recovery"。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信貸業務術語标準》将其界定為"通過法定程式或協議約定,對逾期債務進行追索的金融活動"。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25號)将讨債行為劃分為民事協商、仲裁調解和司法執行三個階段。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轶指出,現代讨債活動需嚴格遵循《民法典》第675條關于債務履行的規定,禁止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
國際比較法視域下,該術語對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示範法》第45款中的"enforcement of security rights"。世界銀行《全球營商環境報告》将規範化的債務追償機制視為營商環境評估的重要指标。美國《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FDCPA)第803條則規定了專業讨債機構的合規操作标準。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銀保監會2023年修訂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将有效讨債記錄作為不良貸款重組的重要評估依據。在跨境債務處理領域,該術語常涉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于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的適用條款。
“讨債”指債權人通過合法或協商手段向債務人追讨欠款的行為,具體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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