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egative pledge clause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抵押設定限制條款"(Mortgage Restrictive Covenants)指抵押合同中明确限制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特定行為的法律約定條款。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核心功能是通過契約條款保護抵押資産價值,平衡雙方權益,具體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處置限制(Alienation Restriction)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1條,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轉讓抵押財産。該條款旨在防止抵押物價值因非法流轉而減損,對應英文術語"restraint on alienation"。
再抵押禁止(Second Mortgage Prohibition) 中國《擔保法》第35條明确規定抵押物價值需覆蓋債權金額,限制超額抵押行為。英美法系中對應條款稱為"negative pledge clause",要求抵押人不得設立後續順位抵押。
用途管制(Usage Restriction)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若抵押合同約定特定用途(如商業地産不得改建住宅),抵押人違反該條款将構成根本違約。英美判例法體系将此表述為"user covenant"。
該條款的法律效力源自《民法典》第388條關于擔保物權從屬性的規定,其英文對譯條款常見于跨境融資文件中的"mortgage deed restrictive covenants"章節。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204條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3條均确認此類條款的優先受償效力。
抵押設定限制條款是指在設立抵押權時,法律或合同對抵押物種類、權屬、用途等方面設定的禁止性或約束性規定,旨在保障抵押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維護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共利益。以下是具體解釋:
根據《城市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等法規,以下財産不得設定抵押:
金融機構(如銀行)通常通過抵押合同附加以下條款:
抵押設定限制條款既包括法律強制規定,也涵蓋合同約定,核心是平衡各方利益并保障交易安全。如需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民法典》《城市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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