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户比民。《后汉书·安帝纪》:“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 李贤 注:“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后汉书·江革传》:“每至岁时,县当案比。”参见“ 案户比民 ”。
"案比"是古代户籍管理制度中的专有名词,指官府定期核查户籍、核验人口的行政程序。该词最早见于《周礼》,汉代形成制度性规范,《后汉书·江革传》记载"每至岁时,县当案比",指县级官员需在特定时间核对辖区人口信息。
词义构成中,"案"通"按",本义为查验文书档案;"比"指比较核对,《说文解字》释"比"为"密也,二人为从,反从为比",强调对照校验的过程。具体实施包含三重程序:首先核对户籍册登记的姓名年龄,其次查验体貌特征,最后更新生死婚嫁等变动信息,类似现代人口普查制度的前身。
该制度在秦汉时期达到完备,《睡虎地秦简》中明确记载案比需在每年八月实施,称为"八月书户",唐代演变为"团貌"制度,明清时期与黄册制度结合,形成中国古代连续两千余年的户籍管理体系。现代汉语中该词已退出日常使用,仅存于历史文献与法制史研究领域。
“案比”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词义
指古代官府按户核查人口信息的行为,包括检验年龄、相貌与户籍登记是否一致,类似于现代的人口普查或户籍核验。
实施背景
在当代司法领域,“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办案质量评价指标:
在工程等领域,“案比”可指方案比较(如提及的采暖方案对比),但此用法较少见,需结合专业背景理解。
古代“案比”以户籍核验为核心,现代“案件比”侧重司法效率,二者需严格区分语境。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后汉书》原文或最高检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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