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雇用的人。 清 夏燮 《中西纪事·长江设关》:“现有内地商人赴 湖南 湖北 产茶所在,购买茶叶等货,动称 英 商雇伙,多抗不完纳釐金。”
雇夥(gù huǒ)是汉语中一个较为古旧的经济类复合词,由“雇”和“夥”两个语素构成。根据《汉语大词典》,“雇”指用货币或实物换取劳动力,即雇佣行为;“夥”本义为多人聚集,后引申为群体、团队,如《史记·陈涉世家》中“夥颐,涉之为王沉沉者”即用“夥”形容数量众多。因此,“雇夥”可释义为“以契约形式雇佣多人共同劳作的行为或关系”,多用于描述传统农业或手工业中的集体雇佣模式。
从词源发展看,“雇夥”在明清文献中常见,例如明代《农政全书》记载:“田家雇夥耕作,按岁计值”,指农民雇佣群体进行季节性农务。该词在近代逐渐被“雇佣”“雇工”等现代词汇替代,但在方言中仍有留存,如冀鲁官话区部分地域沿用“雇夥”指代短期集体用工。
需注意的是,“雇夥”与“合伙”存在语义差异:前者强调雇佣方与被雇群体的主从关系,后者侧重平等协作关系。清代《刑案汇览》中“雇夥伤人”等司法案例,即严格区分了雇主责任与雇工行为界限。
引用来源
“雇夥”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解析:
雇夥指被雇用的人,即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动或服务的人员。该词在清代文献中较为常见,例如夏燮《中西纪事·长江设关》提到,一些商人假借“英商雇伙”名义逃避纳税。
该词反映了清代中外贸易中的特殊现象。当时部分中国商人以受雇于外商(如英国商人)为名,试图规避国内税收政策(如厘金)。如今“雇夥”已不常用,多见于历史文献或特定语境中。
总结来看,“雇夥”是一个具有历史色彩的词汇,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其含义。现代表达类似概念时,更常用“雇员”“员工”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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