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以官职抵当徒刑。 唐 宋 时期官吏犯罪,可以降低品级以减免徒刑。《唐律疏议·名例·以官当徒》:“若本罪官当以上,别条云‘以理去官与见任同’,即依以官当徒之法: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当,不追告身,叙法依考解例,期年听叙,不降其品。” 宋 沉括 《梦溪笔谈·官政一》:“降先品者,谓免官二官皆免,则从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免所居官及官当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今叙官乃从见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误晓律意也。”
(2).官府批准营业的当铺。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杂课·当税》:“现在纳税者,即为官当。许铺门悬牌。”
"官当"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指官员通过降低或免除官职来抵偿刑罚。该制度体现了封建等级社会中"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其核心特征如下:
一、制度定义与法律依据
根据《唐律疏议》卷2《名例律》记载,"官当"系指"若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允许官员以官职品级折抵徒刑。宋承唐制,《宋刑统·名例律》进一步明确"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的折算标准。
二、历史演变脉络
三、法律实践特征
$$刑期=frac{官职品级}{折算系数}$$
四、社会影响评估
该制度虽维护了官僚特权阶层利益,但客观上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精细化发展。据《中国法制史》(张晋藩著)统计,唐代司法实践中约23%的官员犯罪案件适用了官当制度,反映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
“官当”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体现官僚特权的制度,其核心含义是允许官员用官职或爵位折抵刑罚。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概念
官当又称“以官当徒”,指官员犯罪时可用官职品级减免徒刑或流刑。该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北魏和南陈的律法中首次明确记载。
历史渊源
起源于西晋《晋律》中的“杂抵罪”,即通过剥夺爵位、免官等方式抵罪。南北朝时期发展为系统的法律制度。
抵罪标准
官职恢复
在部分文献中,“官当”也指官府批准经营的当铺,但此用法较为少见,主要作为法律术语使用。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的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唐律疏议》《北魏律》等原始文献。
爱巢炳朖屏气凝神擘李采薪之疾漕船操作规程吃香虫蛾道扬打雄等额选举点将斗诤飞狐丰草长林分虎节符牌盖藏稿鞂好怀狠声候官胡伶奸为矫变讥察洁净矶激矜饰侰涩匡坐奎宿滥用柳緜力作緑林豪杰买售瞢眊面里眇茫末毫拟斥泥漉佞道强言千叶莲七女池囚俘绕绕仁人君子认输视文仕止收掩瓦垄班杌陧闲冶小种遐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