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官之士;公家之士。《仪礼·乡射礼》:“记大夫与,则公士为賔。” 郑玄 注:“公士,在官之士。”《礼记·玉藻》:“公士摈,则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与公士为宾也。” 孔颖达 疏:“公士摈者,谓正聘之时则用公家之士为摈。”
(2).公正之士。《荀子·不苟》:“有通士者,有公士者……不下比以闇上,不上同以疾下,分争於中,不以私害之,若是则可谓公士也。” 杨倞 注:“谓於事之中有分争者,不以私害之,则可谓公正之士也。”
(3).武功爵名。 战国 时 秦 商鞅 变法,制订二十等爵,用以奖励军功,“公士”是其中最低者,仅高于士卒。 汉 同 秦 制。后代亦或沿用。《商君书·境内》:“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爵:一级曰公士。” 颜师古 注:“言有爵命,异於士卒,故称公士也。”《北史·魏纪三》:“秋七月癸丑,以皇太子立,詔赐人为父后者爵一级,为公士;曾为吏属者爵二级,为上造。”《续资治通鉴·宋太宗端拱元年》:“丙申,赐诸道高年百二十七人爵为公士。”
(4).复姓。 汉 有 公士不害 。见《通志·氏族四》。
公士是中国古代社会制度与语言文化中的专有名词,具有双重含义:
一、爵位名称 公士是秦朝二十等爵制中的最低一级爵位,始见于商鞅变法时期。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该爵位授予战争中斩杀敌方甲士的士兵,可免除本人及家属的徭役,享有少量田宅分配权。该制度延续至汉代,成为军功授爵体系的基础层级。
二、士人称号 在经学典籍中,"公士"指代品德正直的士人群体。《春秋公羊传》将"公士"解释为"公正而有学识者",特指具备儒家道德修养且参与公共事务的读书人。汉代文献中常以"公士"与"处士"对举,强调其入世济民的社会属性。
主要参考来源:
“公士”一词具有多重含义,根据历史文献和网络释义,可综合为以下几类:
指服务于官府的士人,通常指有官职或承担公共职责的人。例如《仪礼·乡射礼》中提到“公士为宾”,郑玄注“公士,在官之士”。这类用法多见于古代礼仪文献,强调其官方身份。
《荀子·不苟》将“公士”定义为公正无私的人,即“分争于中,不以私害之”,杨倞注称其为“公正之士”。此含义侧重于道德层面的评价。
此为“公士”最明确的制度性定义:
“公士”含义因语境而异,需结合文献背景判断。其作为爵位名的用法最为常见,体现古代军功制度的特点;而“公正之士”和“在官之士”则属于道德或职业身份的描述。若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仪礼》《商君书》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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