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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士的意思、公士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公士的解釋

(1).在官之士;公家之士。《儀禮·鄉射禮》:“記大夫與,則公士為賔。” 鄭玄 注:“公士,在官之士。”《禮記·玉藻》:“公士擯,則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與公士為賓也。” 孔穎達 疏:“公士擯者,謂正聘之時則用公家之士為擯。”

(2).公正之士。《荀子·不苟》:“有通士者,有公士者……不下比以闇上,不上同以疾下,分争於中,不以私害之,若是則可謂公士也。” 楊倞 注:“謂於事之中有分争者,不以私害之,則可謂公正之士也。”

(3).武功爵名。 戰國 時 秦 商鞅 變法,制訂二十等爵,用以獎勵軍功,“公士”是其中最低者,僅高于士卒。 漢 同 秦 制。後代亦或沿用。《商君書·境内》:“故爵公士也,就為上造也。”《漢書·百官公卿表上》:“爵:一級曰公士。” 顔師古 注:“言有爵命,異於士卒,故稱公士也。”《北史·魏紀三》:“秋七月癸丑,以皇太子立,詔賜人為父後者爵一級,為公士;曾為吏屬者爵二級,為上造。”《續資治通鑒·宋太宗端拱元年》:“丙申,賜諸道高年百二十七人爵為公士。”

(4).複姓。 漢 有 公士不害 。見《通志·氏族四》。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公士是中國古代社會制度與語言文化中的專有名詞,具有雙重含義:

一、爵位名稱 公士是秦朝二十等爵制中的最低一級爵位,始見于商鞅變法時期。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該爵位授予戰争中斬殺敵方甲士的士兵,可免除本人及家屬的徭役,享有少量田宅分配權。該制度延續至漢代,成為軍功授爵體系的基礎層級。

二、士人稱號 在經學典籍中,"公士"指代品德正直的士人群體。《春秋公羊傳》将"公士"解釋為"公正而有學識者",特指具備儒家道德修養且參與公共事務的讀書人。漢代文獻中常以"公士"與"處士"對舉,強調其入世濟民的社會屬性。

主要參考來源:

  1. 《漢書·百官公卿表》關于秦爵制度的原始記載
  2. 《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文獻對爵位實施細則的補充
  3. 清代考據學家王先謙《漢書補注》對爵位制度的注解
  4. 《春秋公羊傳注疏》對士人稱號的經學闡釋
  5. 現代學者閻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中的制度分析

網絡擴展解釋

“公士”一詞具有多重含義,根據曆史文獻和網絡釋義,可綜合為以下幾類:

一、在官之士或公家之士

指服務于官府的士人,通常指有官職或承擔公共職責的人。例如《儀禮·鄉射禮》中提到“公士為賓”,鄭玄注“公士,在官之士”。這類用法多見于古代禮儀文獻,強調其官方身份。

二、公正之士

《荀子·不苟》将“公士”定義為公正無私的人,即“分争于中,不以私害之”,楊倞注稱其為“公正之士”。此含義側重于道德層面的評價。

三、爵位名稱(核心含義)

此為“公士”最明确的制度性定義:

  1. 起源與等級:戰國時期,秦商鞅變法設立二十等爵制,“公士”為最低一級,僅高于普通士卒。
  2. 待遇與特權:漢代沿襲秦制,公士可享歲俸約五十石,并獲田一頃、宅一處及仆人一名。
  3. 後世沿用:北宋也曾采用類似制度,賜民爵為公士,但身份仍須服役,僅略優于無爵者。

四、其他用法

小結

“公士”含義因語境而異,需結合文獻背景判斷。其作為爵位名的用法最為常見,體現古代軍功制度的特點;而“公正之士”和“在官之士”則屬于道德或職業身份的描述。若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儀禮》《商君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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