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附会。《隋书·王劭传》:“时有人於 黄凤泉 浴,得二白石,颇有文理,遂附致其文以为字,復言有诸物象而上奏。”
(2).罗织罪名。 宋 曾巩 《故翰林侍读学士钱公墓志铭》:“公之为判官也,府尝有狱,或探大臣意,谓欲有所附致,公不为动,徐论其意而已。”
"附致"是一个较为古雅的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主要出现在古代文献或特定语境中。其核心含义可从字源和古籍用例两方面解析:
一、基本释义
"附致"指通过额外添加或连带处理的方式使事物达到某种状态或结果。其中:
•"附" 取"依附、添加"之义(《说文解字》:附,益也);
•"致" 取"送达、使达到"之义(《说文解字》:致,送诣也)。
二字组合强调以附加手段实现目标,隐含"非直接达成"的意味。
二、古籍例证与权威解析
该词最早见于汉代经学注释,如《礼记·丧服小记》郑玄注:
"附致者,谓以他物连缀之也。"
此处指丧服制作时通过缝缀麻布增强其功能性,体现"通过附加物强化本体"的原始语义。
唐代孔颖达在《礼记正义》中进一步阐释:
"附者,依附;致者,至极。谓依附他物而至极也。"
此注点明词义中的依附性与目的性,强调借助外力达成极致状态。
三、语义延伸
明清文献中词义扩展至抽象领域:
四、现代使用建议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多见于历史研究、古籍翻译及特定专业领域(如文物修复、传统工艺)。日常交流建议改用"附加实现""连带完成"等替代表述以保通俗性。
主要参考来源(基于权威辞书与古籍文献):
“附致”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fù zhì,主要包含以下两个义项:
附会
指将无关事物牵强凑合,或对事物进行主观解释。例如《隋书·王劭传》记载,有人将浴池中捡到的白石纹理强行解读为文字,并附会出其他意象上奏,即为此义。
罗织罪名
表示虚构或捏造罪状。如宋代曾巩在《钱公墓志铭》中提到,有人试图通过揣测权贵意图罗织罪名,但钱公坚持公正处理,未受其影响。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隋书》、曾巩文集等文献中的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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