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附會。《隋書·王劭傳》:“時有人於 黃鳳泉 浴,得二白石,頗有文理,遂附緻其文以為字,復言有諸物象而上奏。”
(2).羅織罪名。 宋 曾鞏 《故翰林侍讀學士錢公墓志銘》:“公之為判官也,府嘗有獄,或探大臣意,謂欲有所附緻,公不為動,徐論其意而已。”
"附緻"是一個較為古雅的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古籍用例兩方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附緻"指通過額外添加或連帶處理的方式使事物達到某種狀态或結果。其中:
•"附" 取"依附、添加"之義(《說文解字》:附,益也);
•"緻" 取"送達、使達到"之義(《說文解字》:緻,送詣也)。
二字組合強調以附加手段實現目标,隱含"非直接達成"的意味。
二、古籍例證與權威解析
該詞最早見于漢代經學注釋,如《禮記·喪服小記》鄭玄注:
"附緻者,謂以他物連綴之也。"
此處指喪服制作時通過縫綴麻布增強其功能性,體現"通過附加物強化本體"的原始語義。
唐代孔穎達在《禮記正義》中進一步闡釋:
"附者,依附;緻者,至極。謂依附他物而至極也。"
此注點明詞義中的依附性與目的性,強調借助外力達成極緻狀态。
三、語義延伸
明清文獻中詞義擴展至抽象領域:
四、現代使用建議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多見于曆史研究、古籍翻譯及特定專業領域(如文物修複、傳統工藝)。日常交流建議改用"附加實現""連帶完成"等替代表述以保通俗性。
主要參考來源(基于權威辭書與古籍文獻):
“附緻”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fù zhì,主要包含以下兩個義項:
附會
指将無關事物牽強湊合,或對事物進行主觀解釋。例如《隋書·王劭傳》記載,有人将浴池中撿到的白石紋理強行解讀為文字,并附會出其他意象上奏,即為此義。
羅織罪名
表示虛構或捏造罪狀。如宋代曾鞏在《錢公墓志銘》中提到,有人試圖通過揣測權貴意圖羅織罪名,但錢公堅持公正處理,未受其影響。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隋書》、曾鞏文集等文獻中的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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