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事中及中书舍人的并称。 宋 朱弁 《曲洧旧闻》卷六:“近来给舍封駮太多,而 晁舍人 特甚。” 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六曹不釐本务,给舍不领本职。”《续资治通鉴·宋理宗淳祐六年》:“帝曰:‘臺諫、给舍之言,朕无不行。’”
给舍(jǐ shè)是古代官职名称的合称,指“给事中”与“中书舍人”的并称,二者均为唐宋时期中枢机构的重要职官,负责文书起草、政令审核与封驳谏议,体现了古代行政体系中的分工制衡机制。
给事中
隶属门下省,掌驳正政令之失。凡诏敕文书经中书省拟定后,须由给事中审核签署(称“涂归”),发现不当可封还重议,兼具谏官职能。如《唐六典》载:“给事中掌侍奉左右,分判省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
中书舍人
隶属中书省,负责起草诏敕、参与机要。唐代中书舍人六员分押尚书六部,协助宰相处理政务,有“五花判事”之称。宋代沿置,职权渐归中书后省。《文献通考》云:“中书舍人掌侍进奏,参议表章,凡诏旨制敕,皆起草进画。”
唐代给事中与中书舍人分属门下、中书两省,形成“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执行”的三权分立架构。宋代元丰改制后恢复三省制,二者仍为中枢要职,但实际权责随政治环境变化有所调整。
“给舍”作为合称,常见于史籍与文集,如陆游《老学庵笔记》载:“给舍并称,盖其职皆主论驳。” 反映二者在政务流程中的协同与制衡关系。
该词属历史专名,现代汉语仅用于指代古代职官或研究典章制度,日常语言中已无实际应用。需注意“给”此处读上声(jǐ),与常见动词“给予”(gěi)音义均异。
来源依据
“给舍”是一个汉语词语,主要含义及解释如下:
“给舍”指古代官职中的给事中 和中书舍人 的并称。这两个职位在中央机构中负责文书起草、诏令审核等事务,常见于宋、明时期的文献记载。
官职背景
文献例证
“给舍”的核心含义是古代官职合称,需结合历史语境理解。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曲洧旧闻》《震泽长语》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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