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发。 宋 王巩 《甲申杂记》:“﹝我﹞因盗官钱三十贯,为同辈告首,乃召告者入库交钱,遂杀之。”《宣和遗事》后集:“见有告首人在,你不得胡説。” 明 何良俊 《四友斋丛说·史十》:“若里长有业户不到而朦朧量报者,许人告首,处以重罪。”参见“ 告发 ”。
“告首”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常用,其核心含义指向主动坦白、自首的行为,尤其指在司法语境下主动向官府或上级交代自己的罪行或过失。以下是基于权威汉语工具书及古籍的详细解释:
本义为“上报、陈述”,《说文解字》释:“告,牛触人,角箸横木,所以告人也。”引申为向官方陈述事件或罪行。
本义为“头”,《说文解字》:“首,头也。”此处引申为“领头坦白”,即主动承认过错,如“自首”之意。
“告首”为同义复合词,强调主动揭发自身罪责的行为,多见于古代律法文书。例如:
《唐律疏议·名例律》: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疏议注:“谓‘告首’者,自发其罪也。”
注:此处“告首”与“自首”同义,指犯罪未被发觉时主动投案。
《宋刑统·捕亡律》:
“同伍保内,有人告首,主司即须追捕。”
注:指邻里中有人主动告发(自身或他人)罪行,官府需立即缉拿。
“告首”与“自首”意义相近,但“自首”更侧重个体行为,而“告首”在古籍中偶含连带揭发之意(如保甲制下邻里互纠)。现代汉语中,“告首”已被“自首”取代,仅存于历史文献研究。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为纸质权威出版物;电子资源可参考“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ctext.org)或“国学大师”(guoxuedashi.com)等古籍数据库。)
“告首”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告发”,即向官方或权威机构举报他人罪行或违法行为。以下从词义、历史用例及语境等方面详细解析:
“若里长有业户不到而朦胧量报者,许人告首,处以重罪。”(明代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史十》)
- 此处指允许民众举报里长虚报户籍的行为。
“﹝我﹞因盗官钱三十贯,为同辈告首,乃召告者入库交钱,遂杀之。”
- 可见“告首”在司法程序中的实际应用。
“告首”是古代法律、行政领域的重要术语,反映了传统社会对检举制度的重视。其词义单一且明确,现代汉语中已逐渐被“举报”“揭发”等词汇取代,多见于历史文献研究或特定语境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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