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發。 宋 王鞏 《甲申雜記》:“﹝我﹞因盜官錢三十貫,為同輩告首,乃召告者入庫交錢,遂殺之。”《宣和遺事》後集:“見有告首人在,你不得胡説。” 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史十》:“若裡長有業戶不到而朦朧量報者,許人告首,處以重罪。”參見“ 告發 ”。
“告首”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告發”,即向官方或權威機構舉報他人罪行或違法行為。以下從詞義、曆史用例及語境等方面詳細解析:
“若裡長有業戶不到而朦胧量報者,許人告首,處以重罪。”(明代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史十》)
- 此處指允許民衆舉報裡長虛報戶籍的行為。
“﹝我﹞因盜官錢三十貫,為同輩告首,乃召告者入庫交錢,遂殺之。”
- 可見“告首”在司法程式中的實際應用。
“告首”是古代法律、行政領域的重要術語,反映了傳統社會對檢舉制度的重視。其詞義單一且明确,現代漢語中已逐漸被“舉報”“揭發”等詞彙取代,多見于曆史文獻研究或特定語境引用。
告首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思是指第一個或者首領告示的意思。該詞由兩個部分組成:告和首。
「告」字的部首是「口」,它由5筆組成;「首」字的部首是「首」,它由9筆組成。
「告首」一詞最早出現于《漢書·司馬相如傳》中。意為領袖或者首領發布的通知或公告。
「告首」在繁體字中的寫法是「告首」。
在古代,「告首」的寫法可能會略有不同,但整體結構和現代漢字類似。
1. 首長告首,要求全體員工積極配合。
2. 軍隊司令發布告首,通知所有士兵立即回營。
3. 公共場所貼出告首,提醒大家保持清潔。
告訴、首領、告知、告白、首要
通告、通知、布告、公告
接收、忽略、不顧、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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