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發。 宋 王鞏 《甲申雜記》:“﹝我﹞因盜官錢三十貫,為同輩告首,乃召告者入庫交錢,遂殺之。”《宣和遺事》後集:“見有告首人在,你不得胡説。” 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史十》:“若裡長有業戶不到而朦朧量報者,許人告首,處以重罪。”參見“ 告發 ”。
“告首”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其核心含義指向主動坦白、自首的行為,尤其指在司法語境下主動向官府或上級交代自己的罪行或過失。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工具書及古籍的詳細解釋:
本義為“上報、陳述”,《說文解字》釋:“告,牛觸人,角箸橫木,所以告人也。”引申為向官方陳述事件或罪行。
本義為“頭”,《說文解字》:“首,頭也。”此處引申為“領頭坦白”,即主動承認過錯,如“自首”之意。
“告首”為同義複合詞,強調主動揭發自身罪責的行為,多見于古代律法文書。例如:
《唐律疏議·名例律》:
“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疏議注:“謂‘告首’者,自發其罪也。”
注:此處“告首”與“自首”同義,指犯罪未被發覺時主動投案。
《宋刑統·捕亡律》:
“同伍保内,有人告首,主司即須追捕。”
注:指鄰裡中有人主動告發(自身或他人)罪行,官府需立即緝拿。
“告首”與“自首”意義相近,但“自首”更側重個體行為,而“告首”在古籍中偶含連帶揭發之意(如保甲制下鄰裡互糾)。現代漢語中,“告首”已被“自首”取代,僅存于曆史文獻研究。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為紙質權威出版物;電子資源可參考“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ctext.org)或“國學大師”(guoxuedashi.com)等古籍數據庫。)
“告首”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告發”,即向官方或權威機構舉報他人罪行或違法行為。以下從詞義、曆史用例及語境等方面詳細解析:
“若裡長有業戶不到而朦胧量報者,許人告首,處以重罪。”(明代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史十》)
- 此處指允許民衆舉報裡長虛報戶籍的行為。
“﹝我﹞因盜官錢三十貫,為同輩告首,乃召告者入庫交錢,遂殺之。”
- 可見“告首”在司法程式中的實際應用。
“告首”是古代法律、行政領域的重要術語,反映了傳統社會對檢舉制度的重視。其詞義單一且明确,現代漢語中已逐漸被“舉報”“揭發”等詞彙取代,多見于曆史文獻研究或特定語境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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