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覆覈 ”。审查;核对。 宋 陆游 《右朝散大夫陆公墓志铭》:“而覆核多诞谩,遂置詔狱。” 明 沉德符 《野获编·督抚·许中丞》:“至於閲操,先令 繆 诣教场较技,继乃亲往覆覈。” 郑观应 《盛世危言·书吏》:“遇书吏呈办案件,严加覆核。合则呈诸堂官,不合则是书吏故意播弄,即行斥革。”
覆核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复合动词,其核心意义指“重新审查、核对”。从构词角度分析,“覆”字本义为“翻转、审察”,如《说文解字》中释为“覈也”,引申为再次查验;“核”字原指果核,后衍生出“查对、考核”之意,二者组合后形成“反复查验”的动作指向。
在法律语境中,覆核特指对已决事项的复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的覆核程序,要求对证据链、量刑标准等进行全面核查。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行政机关对重大许可决定应建立覆核机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学术研究层面,《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将覆核定义为对研究成果数据的二次验证过程,强调通过独立检验确保学术结论的可重复性。值得关注的是,《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特别标注该词在公文写作中的特殊用法,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报告的审核批复流程,体现层级监督的行政特征。
“覆核”是一个中文成语,其含义和使用场景如下:
“覆核”指重新核对、复查,强调对已完成的事项进行二次审查,以确保准确性。该词由“覆”(重新、再次)和“核”(核对、审查)组成,核心意义在于通过再次验证减少错误。
结构解析
历史用例
“覆核”是强调复查核实的动词,多用于需确保准确性的场合,兼具历史文献依据和现代实用价值。其核心是通过重复验证提升可靠性,适用于法律、财务、行政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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