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覆覈 ”。審查;核對。 宋 陸遊 《右朝散大夫陸公墓志銘》:“而覆核多誕謾,遂置詔獄。”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督撫·許中丞》:“至於閲操,先令 繆 詣教場較技,繼乃親往覆覈。” 鄭觀應 《盛世危言·書吏》:“遇書吏呈辦案件,嚴加覆核。合則呈諸堂官,不合則是書吏故意播弄,即行斥革。”
覆核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意義指“重新審查、核對”。從構詞角度分析,“覆”字本義為“翻轉、審察”,如《說文解字》中釋為“覈也”,引申為再次查驗;“核”字原指果核,後衍生出“查對、考核”之意,二者組合後形成“反複查驗”的動作指向。
在法律語境中,覆核特指對已決事項的複審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6條,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判決的覆核程式,要求對證據鍊、量刑标準等進行全面核查。在行政管理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規定,行政機關對重大許可決定應建立覆核機制,确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學術研究層面,《學術出版規範——期刊學術不端行為界定》将覆核定義為對研究成果數據的二次驗證過程,強調通過獨立檢驗确保學術結論的可重複性。值得關注的是,《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特别标注該詞在公文寫作中的特殊用法,指上級機關對下級報告的審核批複流程,體現層級監督的行政特征。
“覆核”是一個中文成語,其含義和使用場景如下:
“覆核”指重新核對、複查,強調對已完成的事項進行二次審查,以确保準确性。該詞由“覆”(重新、再次)和“核”(核對、審查)組成,核心意義在于通過再次驗證減少錯誤。
結構解析
曆史用例
“覆核”是強調複查核實的動詞,多用于需确保準确性的場合,兼具曆史文獻依據和現代實用價值。其核心是通過重複驗證提升可靠性,適用于法律、財務、行政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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