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妻所生之长子。 汉 贾谊 《新书·立后议》:“疾死置后以嫡长子,如此则亲戚相爱而兄弟不争,此天下之至义也。”《仪礼·丧服》“父为长子” 清 胡培翚 正义:“言长不言嫡者,亦以见父所为三年者,止嫡长子一人,其餘嫡子不为三年也。”
嫡长子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中的核心概念,指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具有家族继承的优先权。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嫡长子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其地位在传统礼法中高于庶子(非正妻所生的子女)。这一制度源于周代宗法制,以“立嫡以长不以贤”为原则,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宗祧、财产和爵位的合法性,如《礼记·丧服小记》记载“嫡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妇”,强调嫡长子的宗族管理权。
从社会功能看,嫡长子制度通过《春秋公羊传》提出的“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规则,维护了家族权力传承的稳定性,避免因继承权争夺引发的内部矛盾。汉代经学家郑玄在《周礼注疏》中进一步解释,嫡长子的身份由“嫡母之贵”与“出生之早”共同决定,两者缺一不可。
法律层面,《唐律疏议·户婚律》明确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以刑罚保障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明清时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继承此原则,规定爵位继承“必以嫡长,嫡子有故,方立嫡孙”。现代汉语研究中,这一概念被引申为比喻义,指代某领域或组织中的主要继承者,如语言学家王力在《汉语史稿》中分析,该词在现代语境中仍保留着“优先权”的语义特征。
嫡长子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中的核心概念,具体解释如下:
嫡长子指正妻(嫡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这里的「嫡妻」包括结发妻子、元配、正室,与妾室或侧室所生的庶子形成对比。
宗法制度的核心
西周时期确立宗法制,以血缘关系分配权力和财产。嫡长子作为家族大宗继承人,优先继承爵位、政治权力及家族主导权。例如周天子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嫡子分封为诸侯。
继承原则
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即使嫡长子才能平庸,仍优先于其他嫡子或庶子继承,以此减少权力争夺。
汉代贾谊《新书·立后议》明确「疾死置后以嫡长子」,清代胡培翚注释《仪礼》时强调嫡长子的唯一性。
嫡长子制度通过明确继承顺序维护了古代社会的稳定,但也因僵化引发过权力斗争(如「九子夺嫡」)。其影响贯穿中国封建社会,直至清末逐渐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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