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妻所生之長子。 漢 賈誼 《新書·立後議》:“疾死置後以嫡長子,如此則親戚相愛而兄弟不争,此天下之至義也。”《儀禮·喪服》“父為長子” 清 胡培翚 正義:“言長不言嫡者,亦以見父所為三年者,止嫡長子一人,其餘嫡子不為三年也。”
嫡長子是中國古代宗法制度中的核心概念,指正妻所生的第一個兒子,具有家族繼承的優先權。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嫡長子是“正妻所生的長子”,其地位在傳統禮法中高于庶子(非正妻所生的子女)。這一制度源于周代宗法制,以“立嫡以長不以賢”為原則,确立了嫡長子繼承宗祧、財産和爵位的合法性,如《禮記·喪服小記》記載“嫡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婦”,強調嫡長子的宗族管理權。
從社會功能看,嫡長子制度通過《春秋公羊傳》提出的“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規則,維護了家族權力傳承的穩定性,避免因繼承權争奪引發的内部矛盾。漢代經學家鄭玄在《周禮注疏》中進一步解釋,嫡長子的身份由“嫡母之貴”與“出生之早”共同決定,兩者缺一不可。
法律層面,《唐律疏議·戶婚律》明确規定“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以刑罰保障嫡長子繼承制的實施。明清時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繼承此原則,規定爵位繼承“必以嫡長,嫡子有故,方立嫡孫”。現代漢語研究中,這一概念被引申為比喻義,指代某領域或組織中的主要繼承者,如語言學家王力在《漢語史稿》中分析,該詞在現代語境中仍保留着“優先權”的語義特征。
嫡長子是中國古代宗法制度中的核心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嫡長子指正妻(嫡妻)所生的第一個兒子。這裡的「嫡妻」包括結發妻子、元配、正室,與妾室或側室所生的庶子形成對比。
宗法制度的核心
西周時期确立宗法制,以血緣關系分配權力和財産。嫡長子作為家族大宗繼承人,優先繼承爵位、政治權力及家族主導權。例如周天子的嫡長子繼承王位,其餘嫡子分封為諸侯。
繼承原則
遵循「嫡長子繼承制」,即「立嫡以長不以賢」。即使嫡長子才能平庸,仍優先于其他嫡子或庶子繼承,以此減少權力争奪。
漢代賈誼《新書·立後議》明确「疾死置後以嫡長子」,清代胡培翚注釋《儀禮》時強調嫡長子的唯一性。
嫡長子制度通過明确繼承順序維護了古代社會的穩定,但也因僵化引發過權力鬥争(如「九子奪嫡」)。其影響貫穿中國封建社會,直至清末逐漸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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