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核定事实。 北齐 刘昼 《新论·审名》:“言以译理,理为言本;名以订实,实为名源。” 元 黄溍 《成全郎江浙官医提举张公墓志铭》:“謁文订实,推述源委,荐诸石章,用裨信史。”
(2).犹落实。《大马扁》第十二回:“时 康有为 亦欲向 袁氏 订实办法,即行往謁 袁氏 。”
"订实"是汉语中较为专业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对事物进行核实确认,并赋予确定性表述。从构词法分析,"订"取《说文解字》"平议也"之本义,引申为校定、考订;"实"据《玉篇》"不虚也"之训释,强调真实可靠。二者组合形成具有法律文书特征的术语。
在现代汉语词典体系中,该词主要包含三层含义:
词义演变方面,该词最早见于明代契约文书,《明代田契汇编》收录万历年间"今立契订实,永无改悔"等用例(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在现代法律语境中,《民法典》第469条虽未直接使用该词,但"书面形式订立"的表述与其核心语义相通(全国人大网权威发布)。
“订实”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dìng shí,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核定事实
指对事件或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认,强调通过严谨的考证确保内容的准确性。例如在历史研究或文献整理中,需通过多方资料“订实”关键细节。
引证:
北齐刘昼《新论·审名》中提到:“言以译理,理为言本;名以订实,实为名源。”
落实
引申为将计划、协议等内容具体化或付诸实践,如“订实合作方案”即指将方案细节明确并执行。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更多见于古籍或正式文本中。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汉典》或古典文献中的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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